股權等權益性投資“避稅”何去何從?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1-13 人氣:1158 |
股權等權益性投資“避稅”何去何從? 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該公告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財稅界和投資界人士的強烈反響。各種解讀紛至沓來。筆者也有自己的一些學習體會,茲錄于此,希起到拋磚引玉作用。不當之處,敬請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一、政策出臺背景 (一)2021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指出,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和監管。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交易等逃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 (二)如何實現共同富裕?2021年8月17日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到,“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三)2021年10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求是網》發表的署名文章《扎實推動共同富!分赋觯餐辉?偟乃悸肥牵瑘猿忠匀嗣駷橹行牡陌l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 文章強調,要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范資本性所得管理。 (四)2021年6月7日,審計署審計長侯凱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所作的《國務院關于2020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違規返還稅款造成財政收入流失。15省市以財政獎勵等名義返還稅款238.73億元,返還比例大多為地方分成收入的90%以上;有的高收入人員惡意出讓轉移資產,逃繳高額個稅。并作出相應的審計建議:當前一些基層財政支出壓力加大,要抓緊清理和規范部分地方違規返還稅收行為,避免財政收入大量流失影響財政可持續性。 2021年12月21日,受國務院委托,審計署審計長侯凱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作了《國務院關于2020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報告在審計查出違規返還稅款問題的整改情況中指出,11省清理廢止不符合規定的稅收返還政策文件、規范財政支出管理等,制定修訂相關制度11項;對高收入人員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稅問題,稅務總局選取核定征收情況較多的地區進行試點,將符合一定情形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調整為查賬征收,加強對個人股權轉讓逃避稅的監管,增設日常監控指標,提高精準監管能力。 二、41號公告規定的“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究竟是什么含義? 41號公告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要準確領會上述規定的精神,必須厘清下列二個問題。 一是要厘清誰是納稅主體。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持有股權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還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 我們不妨先看看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三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所得一起,列入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所得。在這里已經不是國發〔2000〕16號文件所說的“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41號公告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說的是查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帳,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的稅。一律查帳征稅的納稅主體是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 二是厘清41號公告確定施行時間。其施行時間包含兩層含義。1.對個人投資者來源于202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2.對個人投資者2022年1月1日以后來源于2022年1月1日以前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也須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41號公告的核心要義就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需注意的是,并非規定所有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都須適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征稅并非41號公告首創 41號公告既然規定相關納稅人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就不得適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其實,不得適用核定征收方式征稅的政策規定早已有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第一條規定,任何地區均不得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核定征稅辦法。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國發〔1997〕12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中規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第二條中規定,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202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通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锻ㄖ诽岢,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日常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第一條規定,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核定征收方式異化為“避稅”工具的秘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條例規定,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等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在不考慮其他所得和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下,若年經營所得為40.5萬元時,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8.10萬元,稅負率為20%,與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比例稅率20%相一致;若年經營所得小于40.5萬元時,稅負率低于20%;若年經營所得大于40.5萬元時,稅負率超過20%。年經營所得額越大,其稅負率越高,直至無限接近百分之三十五。 從事股權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往往是高收入者,年經營所得大于40.5萬元并非難事。 在“新政策”出臺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為什么對來源于股權等權益性投資的經營所得核定征稅趨之若鶩?不少讀者已注意到《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二)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钡囊幎。 出臺這些規定的一大初衷是使不按規定要求建賬,不按規定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負較按規定的重,帶有懲罰性,以此促進其建賬,按規定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但是在稅收洼地歪嘴和尚念歪了經,濫用核定征稅,將帶有懲罰性的核定征稅異化為“招商引資”的優惠舉措,稅負反而比查賬征稅的低得多。導致稅款之乾坤大挪移。稅款從**轉移到個人投資者和洼地政府財政,個人投資者得大頭、洼地政府財政得小頭,國家是冤大頭。這是業內早已公開的秘密。 五、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的威力 41號公告發布后,有一些所謂的“專家”在互聯網上發表聳人聽聞的觀點:“新年第一個法令,取消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原來的核定征收制度,1000萬元收入核定為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按照45%的稅率,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45萬元。新規定取消核定征收,1000萬元收入按照3%繳納增值稅,剩下970萬元按照45%稅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36萬元。一個規定變化,相差10倍。” 上述“專家”不專,其觀點不乏謬誤之處。但是41號公告帶來的影響確實是巨大的。 41號公告實施后,從事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投資者,與其通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避稅”,倒不如老老實實以個人投資者的身份直接投資來得劃算。 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對誰影響最大 41號公告針對的是借道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進行股權等權益性投資“避稅”的個人投資者,對其他個人投資者和企業沒有什么影響。 七、股權等權益性投資“避稅”何去何從 (一)核定征稅,壽終正寢。41號公告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終結者。 (二)財政返還,窮途末路。財政部、稅務總局表示,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要求,適時開展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工作,嚴禁地方違規制定稅收返還等優惠政策。確需新出臺政策的按要求報請國務院審批,且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三)跨地區多層嵌套,步履維艱。逃避稅者通過跨地區多層嵌套的交易,攪渾水,渾水摸魚,使一地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全貌,給其留下可乘之機。財政部、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嚴格規范預算執行和稅收征管,推進各項財稅政策不折不扣落實落地。 (四)帳外交易,粗暴危險。帳外交易,隱瞞經營所得,搞虛假納稅申報,根本不是“避稅”,而是逃稅。中辦、國辦《意見》中所指的“陰陽合同”就是用于掩飾帳外交易逃稅的。隨著以數治稅的推行,帳外交易逃稅的風險越來越大。 (五)“華麗轉身”,個稅核定征收轉化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此路不通。如前所述,稅務總局早已有明文規定,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更何況,個人投資者從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還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每年分期分批轉讓,杯水車薪,往往無濟于事。從事股權等權益性投資的高收入個人投資者,在投資套現期,若以控制年經營所得的方式調控稅負,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套現完畢。 …… 盡管如此,總會有一些從事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投資者對核定征稅的“避稅”之路被堵心有不甘。哪里有相應的財稅優惠政策,哪里征管松,只要時機成熟、條件具備,就會往哪里鉆。 那些純粹為了股權等權益性投資“避稅”而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新政策”實施后,會不會出現注銷潮、轉讓潮、遷址潮?我們拭目以待。 那么,股權等權益性投資“避稅”究竟何去何從呢? 用足用好合法的財稅優惠政策、依法納稅是合理“避稅”的光明正道。走光明正道,不走歪門邪道!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