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架構下,間接股權轉讓涉稅分析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1-13 人氣:1113 |
前言 在上期我們的經典案例中,特別講解了IPO前期股權架構搭建的重要性。 IPO前期,天生有缺陷的股權架構切不可保守治療! 本期我們繼續講解在紅籌上市的股權架構下,一定會涉及的間接股權轉讓的涉稅問題。 小必插播 紅籌架構相對于境內A股上市,有著三大特點:一是對于部分行業有著天然優勢,比如互聯網行業,該行業前期需要大量資金投入,且為輕資產,短期內無法盈利,在國內上市存在較大障礙,而外商投資機構對這些行業有較大的投資熱情,但又無法直接參與,于是搭建紅籌架構應運而生;二是紅籌架構一般在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或者百慕大等地區成立離岸公司,這些地區的法律屬于英美法系,更容易被外商投資機構和交易所接受和理解,上市流程也更簡便化;三是公司管理股權更靈活,上市后的流通和減持也更方便。 當然,對于小必來說,更關心的是稅收上的有哪些不同,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我們還是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討論吧。 案例一:股權轉讓/回購 情形一 某互聯網行業的境內公司通過搭建紅籌架構擬在境外上市,在紅籌出境的架構搭建完后就引入外資投資機構(新股東),于是原股東通過轉讓部分境外(擬)上市公司股權,以獲得融資,并擴大影響力。 情形二 在已經引入外部投資者后,該擬上市公司對部分原股東進行了股權回購。 相關股權架構圖如下 問題一、原股東轉讓境外(擬)上市公司股權給新股東,是否需要納稅申報? 分析 針對該類股權轉讓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文已進行了規定,即如何將境外交易拉回中國交稅,關鍵是看交易股權的主要價值是否來自中國應稅財產。結合本案例,雖然交易的目標公司為境外(擬)上市公司,但該公司(包括中間層控股公司)在境外均無經營實質,股權的主要價值來自境內的經營主體公司,故判定該境外交易也需在中國進行納稅申報。 問題二、境外公司向原股東進行股權回購,是否需要納稅申報? 分析 目前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文沒有明確提到股權回購,但如果根據該文已經判定境外公司股權的主要價值來自境內公司,則股權回購也應參照境內公司的股權回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的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由于境外公司取得境內公司的股息所得或轉讓所得,都是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率(不考慮稅收協定),所以該案例的情形2中,原股東獲得回購資金也需進行納稅申報。 案例二:以股換股/合并 假設上述案例中的新股東以直接持有的中間層控股公司100%股權換取境外(擬)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權,換股后,中間層公司進行吸收合并。 相關股權架構圖如下 問題三、以股換股/合并是否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文的規定,不管是換股還是合并,都涉及到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故需要向境內進行納稅申報。 問題四、向哪個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以及稅總發2015年68號文,涉及間接轉讓股權應向國內外商獨資企業所屬稅務機關進行報告。比如換股階段,涉及WFOE1和WFOE2兩個外商獨資企業,則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一處進行納稅申報。 問題五、如何確定股權轉讓所得? 分析 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的余額,故我們需分兩步進行確認。 步驟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對于貨幣形式支付的,一般來說為公允價值,直接根據股權轉讓價確定為股權轉讓收入。 對于非貨幣形式支付的,如以股換股或合并,則需以新股東支付的股權公允價值作為股權轉讓收入,這里對于股權的估值和定價就非常關鍵,需主動向稅務機關提供估值依據,并需要多輪溝通。 步驟二:股權的凈值如何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文,“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 文件就上面這句話,如何理解和確認呢? 口徑一:WFOE的實收資本,即原股東投入境內公司的出資成本。 口徑二:原股東投入境外(擬)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因為有可能原股東投入境內WFOE的出資成本部分是以借款形式注入境外主體公司的,則該借款金額能否計入股權的計稅基礎呢?部分地方口徑是不認可的。 口徑三:如果上述案例中的新股東未來轉讓股權,則前手的買價就作為本次的股權計稅基礎。當然,這里也存在稅基上沉或下移的情形,需主動向稅務機關備案。 問題六、是否需要提前規劃,做好稅收安排? 分析 答案是肯定的。那需從哪些方面著手呢? 1、原股東在搭建紅籌架構時,一定要考慮好WFOE的設立地點,因為涉及間接股權轉讓,少不了要跟所屬稅務機關進行多次溝通和協商,所以選擇有良好溝通渠道以及經驗豐富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要。 2、在投資前,不管作為賣方或者買方,選擇持股主體也同樣重要,根據7號文的規定,上述交易確實應該進行納稅申報,但不一定都得交稅。如果作為少數股東在購買境外公司股權時,可考慮在香港或新加坡成立持股主體,因為根據內陸和香港的稅收協定,如果在股權轉讓前12個月內,持有內陸公司的股權不超過25%,則無需再內陸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香港稅收政策也無需在香港繳納資本利得稅。但是如果通過開曼或BVI公司轉讓股權,則無法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政策。 3、投資前,買方需在投資協議中提前約定好獲取稅務處理所需信息的權利,因為在未來發生股權變動,納稅申報時需要被投資企業充分配合,如果信息獲取不完全,可能會多繳納稅款。 4、作為被轉讓主體(WFOE)也需提前做好準備,發揮統一協調管理的優勢,保護股東的正當權益,維護好稅企關系,涉及間接轉讓股權行為時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告,避免每個股東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引起不必要的稅收程序和風險。 小必總結 境內企業在搭建紅籌架構時應提前做好稅收規劃,未來發生境外股權轉讓/回購,換股/合并等稅收事項時,也記得要及時向WFOE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告。買方在購買境外股權前,也需要提前規劃好持股主體,在簽訂投資協議時記得約定獲取稅務處理所需信息的權利哦~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