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母公司為子公司支付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1-17 人氣: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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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為子公司支付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題:母子公司均為教育行業,全資子公司注銷后,債權債務轉到母公司,陸續發生的退費,由母公司支付,母公司支付費用的同時是否可以作為成本進行稅前扣除。 解答: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股權關系,母公司對于子公司既存在權益性投資,也可能存在債權投資,以及對子公司提供擔保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對于提問中說的母公司承擔的退費與費用支出,需要判斷該支出是否構成了“資產損失”,以及是否“與取得收入有關”。 1、子公司注銷造成的股權投資損失和債權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從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同樣的,對子公司的債權投資,也是可以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的,稅務規定詳見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不再贅述。 2、代替子公司退費是因為母公司提供擔保的造成的損失滿足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規定: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說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從2018年度起,企業稅前扣除資產損失不再留存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因此,上述第四十五條規定“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不再需要。 因此,母公司代替子公司退費是因為母公司提供擔保的造成的損失滿足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