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逾期并向客戶加收利息稅會處理案例解析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1-17 人氣:894 |
關于違約金的話題,筆者大概已經發布過兩篇文章,其中一篇《賠償款、違約金的增值稅問題》是違約后交易取消的情況;而《存在延期交貨違約情況下的收入確認案例解析》一文是違約后,客戶按照扣除違約金后的金額支付剩余款項,而交易最終實現。以下案例又有一些新情況,值得分析一下: 一、案例 請問:銷售飼料向客戶收取的逾期貨款利息是否作為免稅貨物的價外費用免征增值稅? 本問題較為有意思的地方是該公司是生產飼料的,飼料是免增值稅的業務,以下我們重點分析一下增值稅的處理,在此之前,先簡單介紹一下會計處理: 二、案例解析 (一)會計方面 本業務由于是偶發性的和非經常性的違約,是合同簽訂之后發生的,且商品已經轉移控制權,是應收賬款收回階段,基于回收過程中的客戶信用風險而產生的。 這個不屬于可變對價,計入營業外收入即可。指出這個是有益的,因為對于增值稅的收取,稅務是要求按照相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一方面計入營業外收入,另一方面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并不沖突,是稅會兩套系統的不同要求,部分財務人員在此可能會有疑惑。 (二)稅務方面 可能令人疑惑的是:由于延期付款而多收取的金額本質上跟貸款有類似的性質,是否會按照貸款的利息繳納增值稅。雖然對于本案例的企業按照貨物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是有利的,但是對于廣大的其他貨物生產者來說,按照貸款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卻是有利的。原因前邊提到的,本案例企業是增值稅免稅企業。 雖然以上的解釋(按照貸款)有一定的道理,但與貨物銷售聯系在一起的延期付款利息還是并入貨物繳納增值稅更有明確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總結一下: 除了替政府收的費用和代墊運費且發票開具給對方之外的情況,伴隨著交易而不論按照哪個理由多收取的款項都按照貨物銷售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