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計算(2022年)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2-10 人氣:1401 |
上市公司通過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稅、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以及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稅方法,不滿足遞延納稅優惠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對于小稅務、小會計們來說,一直都比較懵圈,特別是關于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也就是“規定月份數”的理解和確定,以及將股權激勵所得按照規定月份數平均折算成月度收入計稅后,再按“規定月份數”合并計稅,更是如此。 新《個人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并對于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年綜合納稅,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二條,就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過渡期上市公司員工中的居民個人,獲得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予以簡化。 案例:小李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0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授予期權價格為8元,規定可在2019年2月份行權。假定小李2019年2月28日前行權,且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6元,請幫助小李計算行權時應納個人所得稅金額。 企業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授予該企業員工股票期權。員工因此在行使期權購買股票時,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股票當日收盤價)的某一特定價格(施權價)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從而獲得的施權價與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確,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按下列公式計算: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則小李在2019年2月28日行權時取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6-8)×10000=80000元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因此,小李取得的股票期權激勵,應全額單獨計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80000*10%-2520=5480元 案例拓展:假定,小李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權,又取得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施權價8元,10月31日當日公司股票收盤價23元,則小李該如何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將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小李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權是2019年10月31日,與2月28日第一次行權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因此,小李的第二次股權激勵所得,應當與第一次合并計稅。具體如下: 第二次股權激勵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23-8)*5000=75000元 合并二次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80000+75000=155000元 第二次股權激勵應申報納稅=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案例拓展:假定,小李2020年1月1日第三次行使股票期權,再次購買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施權價8元,當日公司股票收盤價21元,則小李該如何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李第三次行使股票期權是2020年1月1日,與前兩次行權不在同一納稅年度,不需要與前兩次行權所得合并計稅,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 2020年1月1日行權時取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21-8)*5000=65000元 應納稅額=65000*10%-2520=3980元 需要關注的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員工不僅僅包括居民個人,還可能會是非居民個人。在原稅法規定中,并沒有針對員工的納稅人分類單獨設計,對于員工中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股權激勵所得需要按照《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確定的原則,準確劃分境內、境外收入的基礎上,對確認的境內收入也同樣按照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發的《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并對上市公司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原則,做了過渡性安排。但是,卻沒有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員工中的非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做出制度性安排——是作為取得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關于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法予以計稅?還是沿續原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需要按照“規定月份數”予以均分后,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予以計稅?或者還是按照其他更加合理的方式計稅?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2021年的最后一天,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了2021年第42號公告《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除將個人所得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外,還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具體就是將《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中“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的規定延續到2022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通過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稅、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稅方法,不滿足遞延納稅優惠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都涉及該項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計稅 【案例1】小李2021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0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授予期權價格為8元,規定可在2022年2月份行權。假定小李2022年2月28日前行權,且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6元。 【問題】請幫助小李計算行權時應納個人所得稅金額。 【解析】企業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授予該企業員工股票期權。員工因此在行使期權購買股票時,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股票當日收盤價)的某一特定價格(施權價)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從而獲得的施權價與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按下列公式計算: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則小李在2019年2月28日行權時取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6-8)×10000=80000元 按照42號公告和164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因此,小李取得的股票期權激勵,應全額單獨計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80000*10%-2520=5480元 【案例2】(接上例)假定,小李2022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權,又取得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施權價8元,10月31日當日公司股票收盤價23元。 【問題】小李如何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42號公告和164號文件規定,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將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小李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權是2022年10月31日,與2月28日第一次行權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因此,小李的第二次股權激勵所得,應當與第一次合并計稅。具體如下: 第二次股權激勵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23-8)*5000=75000元 合并二次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80000+75000=155000元 第二次股權激勵應申報納稅=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案例3】假定,小李在2023年3月1日第三次行使股票期權,再次購買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施權價8元,當日公司股票收盤價21元,則小李該如何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李第三次行使股票期權是2023年3月1日,與前兩次行權不在同一納稅年度,不需要與前兩次行權所得合并計稅。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計算小李2023年3月份行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2023年3月1日行權時取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21-8)*5000=65000元 但現行政策來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2022年12月31日前實行全額單獨計稅,自2023年1月1日后是否繼續施行單獨計稅,需要財政部、稅務總局予以明確。 假定繼續延續:應納稅額=65000*10%-2520=3980元 假定不再沿續:則小李2023年行權所得需要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取得所得的當月由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預扣預繳。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計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員工不僅僅包括居民個人,還可能會是非居民個人。對于居民個人來說,42號公告將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延長到2022年12月31日,之后是不是還會延期,還需要進一步規定。而非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計稅,與居民個人的計稅差別很大。2019年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對非居民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其中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以及其他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補貼。 2019年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單獨按照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算歸屬境內的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一個公歷年度內的股權激勵所得應合并計算),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非居民個人取得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計稅規則,并沒有居民個人的時間限制,但還是需要關注三個計稅要點: (一)非居民個人境內工作天數的計算 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 如果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如果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 其中,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二)非居民個人歸屬境內所得的計算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一般都涉及多個月份的工作期間,而且取得所得的時間可能與工作期間不一致。 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具體計算方法為: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之比。 【案例1】無住所非居民個人羅斯因2021年1月到4月在中國境內某上市公司工作表現出色,被授予的股票期權5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授予期權價格為8元,規定可在2022年10月份行權。假定羅斯2021年1月到4月在中國境內的工作天數為80日,于2022年10月31日行權,且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9元。 【問題】羅斯取得的股權激勵中歸屬于境內的所得是多少? 【解析】企業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授予該企業員工股票期權。員工因此在行使期權購買股票時,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股票當日收盤價)的某一特定價格(施權價)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從而獲得的施權價與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按下列公式計算: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因此,羅斯在2020年10月31日行權時取得的股權激勵的金額=(19-8)×5000=55000元 羅斯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屬期間為2019年1月到4月,在該期間內羅斯境內工作時間80日,2019年1月到4月有公歷天數為120日。 股權激勵中歸屬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股權激勵*所屬期間境內工作天數/所屬期間公歷天數=55000*80/120=36667元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股權激勵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于境內的股權激勵收入額。 (三)非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所得的計稅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作為一次單獨的所得計算繳納稅款。如果取得股權激勵所得的當月有工資薪金所得的,在計算當月境內工資薪金收入額時不需要將股權激勵金額合并計算。在計算稅款時,其取得的境內工資薪金和股權激勵應分別計算稅款。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股權激勵,在分期計算確定歸屬于境內所得的金額后,單獨作為一次應稅所得,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如果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取得多次股權激勵所得的,需要分別確認歸屬于境內的所得后,合并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案例2】:案例1中,無住所非居民個人羅斯因2021年1月到4月在中國境內某上市公司工作表現出色,被授予的股票期權5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授予期權價格為8元,規定可在2022年10月份行權。假定羅斯2021年1月到4月在中國境內的工作天數為80日,他20220年10月31日前行權,且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9元。 【問題】羅斯取得的股權激勵應納個人所得稅多少?。 【解析】由案例1解析可得,羅斯取得的股權激勵中,歸屬于境內所得的金額為36667元。 36667/6=6111.17元,查月度稅率表得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 羅斯應納稅額=((36667/6)*10%-210)*6=2406.70元 【案例3】假定案例2中,羅斯在2022年分兩次行權,2022年8月行權時,當天股票價格25元,羅斯行權購買了3000股;2022年10月行權時,當天股票價格19元,羅斯行權購買了2000股。 【問題】羅斯取得的股權激勵應納個人所得稅多少?。 【解析】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1.羅斯在2022年8月某日行權時 取得的股權激勵的金額=(25-8)*3000=51000元 羅斯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屬期間為2021年1月到4月,在該期間內羅斯境內工作時間80日,2021年1月到4月有公歷天數為120日。 股權激勵中歸屬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股權激勵*所屬期間境內工作天數/所屬期間公歷天數=51000*80/120=34000元 34000/6=5666.67元,查月度稅率表得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 應納稅額=((34000/6)*10%-210)*6=2140元 2.羅斯在2022年10月某日行權時 取得的股權激勵的金額=(19-8)*2000=22000元 羅斯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屬期間為2021年1月到4月,在該期間內羅斯境內工作時間80日,2021年1月到4月有公歷天數為120日。 股權激勵中歸屬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股權激勵*所屬期間境內工作天數/所屬期間公歷天數=22000*80/120=14666.67元 羅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股權激勵所得應合并計稅 合并后的股權激勵所得=34000+14666.67=48666.67元 48666.67/6=8111.11元,查月度稅率表得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 羅斯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48666.67/6)*10%-210]*6-2140=1466.67元 三、居民個人取得高企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計稅 綜合《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42號公告,以下簡稱“42號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以及《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的規定,除上市公司通過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稅、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計稅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內相關技術人員(居民個人),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股權獎勵,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收入額,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務中,對該項股權獎勵的個人所得稅計稅需要關注三個要點。 (一)股權獎勵企業是否上市稅收優惠有差異 符合條件的股權獎勵企業只能是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并不區分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 實行股權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是上市公司的,可選擇按照《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件”)規定,被獎勵個人可自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以按照116號文件的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選擇依法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實行股權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是非上市公司的,應先對照《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判定是否符合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的條件。對符合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應優先按照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執行并依法備案。 實行股權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是非上市公司但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可按照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執行,可依法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二)非遞延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計稅一致 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居民個人獲得時,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收入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當股權獎勵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時,2022年12月31日前,其被獎勵股權(票)居民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應單獨計稅。 【案例1】某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公司技術人員小張,因研發成果轉化,2022年3月取得公司授予的股票獎勵10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 【問題】計算小張股票獎勵的收入額。 【解析】小張是該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公司的技術人員,因研發成果轉化獲得股票獎勵,符合按照116號文件規定的條件。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參照35號文件規定確定其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公告“)規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計算公式: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則小張在2022年3月取得股票獎勵工資薪金收入額=10×10000=100000元 小張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0*10%-2520=7480元 【案例2】某高新技術企業非上市公司技術人員小錢,因研發成果轉化,2022年5月取得公司授予的股權獎勵20000股。公司財務報表顯示,2021年12月底公司每股凈資產12元。 【問題】計算小錢股權獎勵的收入額。 【解析】小錢是該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公司的技術人員,因研發成果轉化獲得股票獎勵,符合按照116號文件規定的條件。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參照35號文件規定確定其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因該公司為非上市公司,難以取得獎勵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無法確定股權獎勵的收入額。62號公告規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凈資產法按照取得股票(權)的上年末凈資產確定。 公司2021年末每股凈資產12元,因此: 小錢在2022年5月取得股權獎勵工資薪金收入額=12×20000=240000元 小錢應納個人所得稅=240000*20%-16920=31080元 (三)視不同情形享受延期或分期繳納 上市公司實施股票獎勵,技術人員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備案后,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及時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并診法解繳。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票)獎勵符合116號文件規定條件,可依法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只能是對技術人員成果轉化的股權(票)獎勵。技術人員分為“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和“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分期納稅。 二是個人存在一次繳納稅款的困難,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是在分期期間內,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四是轉讓前企業破產該項稅款不予追征。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四、居民個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非遞延)的計稅 綜合42號公告、164號文、以及101號文件規定,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于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收入額,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案例】某非上市公司2021年施行股權激勵計劃(不符合101號文件規定遞延納稅條件)。小趙是此次計劃的其中一名激勵對象,2021年1月取得該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50000股,授予期權價格為8元,分三年行權,2022年2月份可行權10000股。假定小李2022年4月30日前第一次行權,且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6元。公司財務報表顯示,2021年12月底公司每股凈資產12元。 【問題】請幫助小趙計算行權時應納個人所得稅金額。 【解析】企業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授予該企業員工股票期權。員工因此在行使期權購買股票時,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股票當日收盤價)的某一特定價格(施權價)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從而獲得的施權價與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按下列公式計算: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因該公司為非上市公司,難以取得獎勵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無法確定股權獎勵的收入額。62號公告規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凈資產法按照取得股票(權)的上年末凈資產確定。 公司2021年末每股凈資產12元,因此: 小趙在2022年4月取得股權獎勵工資薪金收入額=(12-8)×10000=40000元 小趙應納個人所得稅=40000*10%-2520=1480元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1.對于非上市高新技術企業對其技術人員實施股權獎勵,可按照116號文件規定,依法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納。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分期納稅。 2.激勵企業作為股權(票)激勵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的當期,足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依法解繳稅款。 3.實施股權(股票,下同)激勵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規定,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見附件)。股權激勵計劃已實施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和相關資料。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報告。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