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企業自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2-14 人氣: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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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企業有時會出于某種原因,對以前年度的賬務進行復查,在復查過程中有時會發現漏記收入的現象。而收入又和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下簡稱“三費”),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事項存在關聯。那么,企業自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可否對前述事項重新進行核算?現根據會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一、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二、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會計核算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稅收上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以一個納稅年度收入總額為基礎。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三費”是以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視同銷售收入這三項收入之和作為扣除限額基數;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是以當年利潤總額為基數。 企業自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從會計和稅收角度衡量,實際上都屬于查補年度收入總額的一部分。如果把查補收入合并到查補年度,重新計算收入總額,然后再重新計算“三費”扣除限額、公益性捐贈支出額,以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那么,查補收入年度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就是真實、準確的,也能還原被查年度財務成果核算的真實性;倘若,查補收入不作為“三費”扣除限額基數,查補收入產生的利潤額不作為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基數,查補收入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作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那么,查補收入年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就不是真實、準確的,財務成果核算也是不真實性的。 在目前國家沒有作出特殊規定不允許企業自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作為“三費”、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基數,以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自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可以作為“三費”扣除限額基數,查補收入產生的利潤額可以作為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基數,查補收入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另外,以查補收入計算扣除的“三費”和公益性捐贈支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處理,即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