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增資本(股本)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02 人氣:1202 |
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視同分紅后再投資,因此,轉增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統一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對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股東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區分如下四種情況: 一、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簡稱“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轉增的股本適用差別化政策: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個人從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股權收購前盈余積累轉增資本。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