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股權,個人所得稅該如何繳納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07 人氣:854 |
個人將股權轉讓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是經常發生的事情,股權轉讓多以買賣的形式來實現,可在實務中,也有一些個人希望以股權捐贈的形式來變更股權所有人。但由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文件)并沒有在文件中特別指明“股權捐贈”這種股權變更形式,捐贈人實際上也沒有獲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在稅收征管中,一些稅務機關對個人捐贈股權,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等問題,處理起來也比較茫然。現根據67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分析個人將股權捐贈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 一、個人股權捐贈屬于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67號文件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边@里面的“讓渡”一詞,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即讓出、轉讓的意思。實際上,只有捐贈(贈與)行為,才是無償行為,因此說“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就包括了“捐贈股權或股份”這種行為,這也就表明了“捐贈股權或股份”,屬于股權轉讓行為中一種情形。 6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六)以股權抵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從上面個人股權轉讓的七種情形看,個人股權捐贈應當屬于第(七)項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7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由于個人將股權捐贈,不是買賣行為,捐贈人也就屬于上面政策規定的第(三)項情形,即“轉讓方無法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因此,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受贈對象的不同合理的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在實務中,個人將股權捐贈,受贈對象一般分為三種群體: 一是捐贈給國家慈善組織; 二是捐贈給像父母或子女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或捐贈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是捐贈給除前面兩種群體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67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有三種方法,那么,個人將股權捐贈究竟適用何種方法比較合理呢? (一)捐贈給國家慈善組織。首先看一看其他的相關規定:(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第二條規定,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企業將股權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捐贈收入是以該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認,這樣一來,收入和成本相同,實際上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且給予了無形中的稅收優惠,這也符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相關規定。 個人向慈善組織捐贈股權,國家同樣鼓勵和支持,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因此,個人向慈善組織捐贈也應當得到稅務機關的支持,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時,應按第三種方法,即“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那么,合理方法核定,就應當是像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那樣,個人捐贈股權收入也應以該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認, (二)捐贈給像父母或子女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或捐贈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在實務中,個人將股權轉讓(買賣的形式)給像父母或子女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或捐贈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一般都是以該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平價轉讓)或低于歷史成本作為交易價格,即股權轉讓收入。 67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股權轉讓收入低于歷史成本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而股權轉讓以該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平價轉讓)作為轉讓收入的,假如,該股權轉讓收入符合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等情形的,也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但67號文件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這也就是說,個人將股權轉讓(買賣的形式)給像父母或子女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或捐贈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無論是以該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平價轉讓)或低于歷史成本作為交易價格,均不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無需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這也正體現了稅收對親情關系的照顧及人文關懷。 同理,個人將股權捐贈給像父母或子女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或捐贈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其行為具備合理性,因此,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時,應以該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作為轉讓收入比較合理。 (三)捐贈給除前面兩種群體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由于不存在國家鼓勵和支持及親情關系等因素,其行為也不具備合理性,因此,應視為正常的股權轉讓行為。按照67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三種核定方法,看哪種核定方法最為合理,就采取哪種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