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厘清的幾個問題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07 人氣:130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以下稱“21號文件”)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這就意味,企業招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國家將繼續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現結合21號文件,就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厘清的幾個問題,進行如下分享: 一、鼓勵就業創業的優惠力度是否相同? 依照21號文件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家給予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力度要大于給予企業招用退役士兵的優惠力度。如果不考慮扣減稅額的上浮,前者可扣減的稅額是后者的2倍。 稅喵提醒: 退役士兵如果擬自行從事某項經營,注冊企業之前應充分想好是注冊為個體工商戶,還是注冊為公司制企業,如果是后者,只能按照企業招用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享受優惠政策是否受從事行業的限制? 依照21號文件規定,無論是退役士兵從事各體經營,還是企業招用退役士兵享受優惠政策,均沒有行業限制。 三、享受優惠政策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依照21號文件規定,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享受優惠政策;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享受優惠政策。 稅喵提醒: 關于享受優惠政策的期限應注意兩個細節問題: 一是享受優惠政策的起點,即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當月、招用退役士兵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當月,而不是取得收入的當月。 二是優惠期限3年,是指從開始享受優惠政策起滿36個月。如某退役士兵2022年7月份辦理個體工商登記,其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期限是2022年7月—2025年6月。 四、可否重復享受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依照21號文件規定,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2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按該文件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稅喵提醒: 1.每名退役士兵可享受優惠政策的期限是3年,在選擇就業情況下,如果招錄的該名退役士兵之前有任職受雇單位,且原單位已經享受該名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時間未滿3年,新就業單位若符合條件,還可以繼續享受不滿3年的剩余優惠時間,累計滿3年之后將不得再享受。如果選擇創業,即使每名退役士兵同時成立多個個體工商戶,也只能選擇在一個店享受。 2.騙取稅收優惠政策,將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甚至被處以罰款。 五、可否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享受 依照21號文件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可以適用該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稅喵提醒: 1.21號文件強調的是該項優惠政策不得與其他扶持就業類優惠政策疊加享受,并沒有明確該項優惠政策與所有優惠政策均不得疊加享受。如該項優惠政策可與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增值稅及“六稅兩費”)、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疊加享受。 2.小規模納稅人應首先享受小微企業免稅優惠政策、再享受21號文件規定的扣減增值稅政策;如果涉及城建稅及附加享受“六稅兩費”,應先享受扣減政策再享受“六稅兩費”優惠政策。 3.如果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再享受扣減政策。 六、如何理解“依次扣減”? 依照21號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企業)限額內,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稅喵提醒: 1.21號文件規定的是“依次扣減”,而不是“同時扣減”或“一并扣減”。即首先扣減增值稅,扣減后未超限額的;再依次扣減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上扣減后仍未超限額的再考慮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扣減,其中個人所得稅既可以在預繳環節扣除,也可以在匯算環節扣除,企業所得稅只能在匯算環節扣除。 2.扣減應納稅增值稅,不影響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等應納稅費額計算。21號文件明確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3.如果應享受的當期未及時享受,可以申請享受,但依然應遵循依次扣減的原則。如某退役士兵2021年1月份辦理稅務登記,但因不知曉優惠政策而未享受,直到2022年3月份才了解到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假定2021年1-12月份已累計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合計5000元,個人所得稅匯算后應補繳稅款20000元,當地規定扣減總額為12000元/年。該退役士兵能否在匯算時從應補繳的個稅中直接扣除12000元?依照21號文件規定,不可以直接在個稅匯算時直接扣減12000元,而是需要更改申報表,按照正確順序依次進行扣減各項稅款。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