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價外費用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08 人氣:978 |
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財稅處理 為防范納稅人通過“價外費用”名義以肢解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所以,增值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 一、增值稅價外費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即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除列舉的不包括項目外,均屬于增值的價外費用,并且不論是向購買方收取,還是向購買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收取,均組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二、價外費用發票開具。如果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在稅目確定方面,具備同質性,也就是說,不管價外費用是屬于什么性質的收費,它都應當和價款選擇同一個稅目計繳增值稅,使用同一個編碼開具發票。即價外費用開專票還是普票,和所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保持一致。價外費用開具發票時,開票編碼按所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適用的商品編碼進行選擇,其他相應的欄次以及備注欄按照主業務的填寫規則填寫。對價外費用,例如,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在開具發票時寫成“*商品或服務的商品代碼*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這幾欄,不需要填寫,也可以在備注欄注明。 三、價外費用的日常入賬處理 1、收取的手續費、包裝物租金 手續費是企業在提供一定服務的基礎上,向購買方收取的費用;包裝物的租金是企業轉讓了包裝物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會計實務中均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2、收取的獎勵費、優質費、返還利潤 隨同銷售行為收取的獎勵費、優質費、返還利潤,具有價上加價的性質,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3、收取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補貼 違約金、賠償金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滯納金應分析是否具有利息性質,如果具有利息性質應該沖減財務費用,否則應該作為營業外收入,通常情況下,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補貼應分析是否具有加價性質,如果具有加價性質應該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否則應該作為營業外收入中的補貼收入,通常情況下,應作為營業外收入中的補貼收入;屬于政府補貼用于銷售價格補貼,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4、收取的代墊款項 代墊款項是企業已支付但不應由企業承擔的費用,應該作為往來(應收、應付)處理。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