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指引(2021年修訂)》中幾個稅務事項的理解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08 人氣:1470 |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注銷指引(2021年修訂)》的公告(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就企業注銷的各環節及各監管服務部門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細致的規劃指引,筆者現將部分涉稅事項進行分析。 一、《指引》第一條企業退出市場基本程序中應當與稅務機關相關的事項:一是成立清算組,當被清算企業存在欠稅時,稅務機關應當以債權人身份構成清算組成員,二是清繳稅款與清繳社會保險費用與稅務機關必然相關,是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 二、《指引》中的清算事項 《指引》第三條的“清算”規定企業“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時都應當進行清算”,對該規定的把握應結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稱59號文)進行分析是否應當清算。 59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其中第(四)項第2點規定,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第(五)項第三點規定,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所以“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時都應當進行清算”,是指,若合并、分立事項符合特殊性處理規定,合并各相關方及分立各相關方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享受遞延納稅優惠,計稅基礎以原計稅基礎確定,以確保股東權益連續性和經營連續性原則及合理的商業目的得到貫徹,此時,合并、分立各方則不需清算而按相關規定解散;而對于一般性稅務處理,因相關各方均以公允價值確定合并分立各方計稅基礎,故59號文規定應按清算處理,并據以確定相關資產的后續計稅基礎。 因此本《指引》中的“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指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合并、分立事項,不是所有合并、分立事項。 三、《指引》中的注銷登記事項 1、關于普通注銷流程中的“容缺即時辦理”,是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若資料不齊,可在作出承諾后,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的注銷服務事項。但需要注意的是容缺資料承諾補齊資料是需要在規定期限補齊資料的,不是收到清稅文書就已經注銷了,在稅務機關內部管理中是處于“準注銷”狀態,當承諾期限到期后,納稅人沒有按要求補齊資料的,系統默認承諾無效而自動轉為正常營業狀態,所以需要納稅人及時在承諾期內補齊資料,然后經前臺稅務人員確認后,按規定轉為注銷狀態。 2、關于“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規定中的“即時”,目前各地規定不太一致,有的地方是5個工作日內,有的地方是20個工作日內。在實務中,5個工作日內讓稅務機關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企業所得稅清算,實際是不可能的,因此所出具的清稅證明只能就已知資料做基本判斷,但若注銷企業提供資料不實,則會給后續企業資產的處置帶來一系列的不便,諸如處置資產發票無法開具導致受讓方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額。比如納稅人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或無法提供資料注銷后,其房產被人民法院裁定轉移的,稅務機關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契稅納稅申報,不需要求其他諸如發票是否開具、增值稅是否申報、土地增值稅是否清算等,這就造成房產承受方不能取得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契稅辦理后,受讓方取得了房產的所有權,但是不能因為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而免除出讓方的出讓行為所產生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納稅義務。 四、《指引》中的簡易注銷 簡易注銷流程中規定“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簡易注銷條件,未辦理過涉稅事宜,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免予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證明,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 也就是說符合上述條的市場主體辦理簡易注銷直接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不需到稅務機關辦理,市場監管部門向稅務機關通過省級信息平臺即時傳遞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信息,稅務部門則從以下三個方面審核:一是確認該主體是否屬于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二是確認該主體是否屬于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三是查詢確認該主體是否屬于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如以上三方面都符合,則將確認信息回傳至市場監管部門據以確定是否注銷登記。 實務中經常存在簡易注銷的納稅人隱瞞其名下的大宗資產而申請注銷,如房產、土地使用權,待注銷后再處置相關資產,注銷申報不實,形成較大稅務風險,不僅要接受稅務機關補稅罰款等處理。同時根據本《指引》第六條第(十)項規定市場監管機關發現“企業在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相應權利。” 因此,市場主體在適用簡易注銷流程時,一定審慎對待,如確實存在“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自覺放棄簡易注銷程序,選擇普通注銷程序,確保與市場主體相關的大宗資產合理處置,確保市場主體及其投資人的信用風險及稅收風險可控。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