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建筑企業“出租腳手架”究竟如何繳納增值稅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15 人氣: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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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備租賃并配備操作人員繳納增值稅注意五點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理解該文件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只是在稅目上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這個業務本身的實質屬于動產租賃業務,而不是建筑服務,不用考慮出租方是否有建筑業資質,租賃合同不是分包合同,無需去建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出租方也不一定要有建筑工程承包經營范圍。 二、承租方不能把此類業務理解為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建筑業企業作為承租方接受此類服務,所支付的租賃款,不屬于稅法所稱的“支付的分包款”,在預繳增值稅時或簡易計稅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不得進行差額扣除。 三、因為動產租賃行業于2013年8月1日實行的營改增,因此,如果一般納稅人出租的建筑機械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而出租并配備設備操作人員的情況下,則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務”簡易計稅方法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給承租方;如果一般納稅人出租的建筑機械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購買而出租并配備設備操作人員的情況下,則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務”一般計稅方法開具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給承租方。 四、現行政策對建筑企業收到預收賬款不再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但對建筑企業收到的預收款,不論同城還是異地施工,都要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而對納稅人提供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并配備操作人員,雖然是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但這個業務本身的實質屬于動產租賃業務,對于動產租賃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例如:某建筑施工設備經營性出租企業2021年1月將2013年8月1日之后購買的建筑機械設備出租給A建筑公司,且出租方配備設備操作人員2名,合同約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萬元(不含增值稅),并在建筑機械設備交付A公司時一次性收取,如何交納增值稅?建筑施工設備經營性出租企業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屬預收款性質,應按規定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既交納增值稅30萬×9%=2.7萬元,而不應以財務會計制度對該筆預收款確認收入時確認納稅義務的發生,既在每月底確認收入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也不是按照預收款進行預繳增值稅。否則會有延期繳納增值稅的稅收風險。 五、跨區域建筑機械設備租賃并配備操作人員因為是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對于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就地預繳增值稅。但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無需預繳增值稅。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如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明確上述情形無需預繳,具體以當地稅局意見為準。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