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相關稅收政策分析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15 人氣:1024 |
技術轉讓相關稅收政策分析 一、增值稅。營改增后,銷售無形資產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同時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上述文件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注意: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因此,納稅人如果辦理了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的備案手續,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沒有辦理的情況下,其收入應按銷售“無形資產—技術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所得應當并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但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開展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在試點期限內,將技術轉讓所得免征額由5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3.享受優惠需要進行備案。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另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轉讓技術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以下公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個人所得稅=(技術成果轉讓收入-技術成果原值-合理稅費)×20%。目前,對個人技術轉讓并無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對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的技術成果的范圍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并且享受遞延納稅的條件是投資入股的被投資企業必須是境內居民企業、入股的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100%為股票(權)。 四、印花稅。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