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說清差額征稅和簡易計稅的適用情形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21 人氣:838 |
營改增后為解決部分行業進項票匱乏,及出現重復納稅現象,國家相繼推行相關行業多種優惠政策,建筑業也成為大部隊中尤為重要的一員,本文通過不同的維度對建筑業差額納稅及簡易計稅情形進行梳理回顧。 一、不同納稅節點可差額的情形 A.預交環節差額納稅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都按照差額征收方式預交增值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分別按照2%(一般計稅)或3%(簡易計稅)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注意: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規定,不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 建筑企業在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都按照差額征收方式預交增值稅,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分別按照2%(一般計稅)或3%(簡易計稅)預交增值稅,跨縣(市、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在機構所在地預交。 B.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環節差額納稅 建筑企業按不同的計稅模式,回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時,與預繳環節計稅模式大相徑庭。 選擇一般計稅模式的建筑企業,在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時需全額征稅,即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9%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減去預交環節已預交的稅款,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申報納稅。 選擇簡易計稅模式的建筑企業,在申報環節按照差額征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然后減去預交環節已經預交的稅款,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申報納稅。 二、不同業務模式簡易計稅的情形 1.清包工模式(可選擇簡易)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甲供材模式(可選擇簡易)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銷售自產及外購外購的機器設備(可選擇簡易)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適用簡易計稅情形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