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熱點問答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25 人氣:886 |
問題1:從2022年4月1日小規模納稅人免增值稅,為什么要強調3%的征收率呢? 解答: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征收率有幾種情況: 1.出租不動產——征收率5%或減按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2)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2.除征收率為5%以外,銷售貨物、提供服務和提供應稅行為的——征收率3%(占絕大多數)。 比較特別的是,小規模納稅人自己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征收率3%減按2%計算增值稅。 疫情期間,征收率1%是征收率3%的優惠政策。 3.二手車經銷——征收率0.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4.銷售免稅物品的,比如自產自銷的農產品。 根據《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因此,根據15號公告規定,對于出租不動產和二手車經銷企業,由于征收率不是3%,不能享受15號公告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問題2: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免增值稅后開具發票時是開3%還是免稅?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條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稅政策的,可以開具免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3:小規模二手車經銷企業征收率不是3%,還能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嗎? 解答: 根據《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因此,二手車經銷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的,不能享受15號公告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但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目前,11號公告依然有效。 綜上所述,二手車經銷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的,不能享受15號公告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但是可以繼續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季度4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問題4:小規模納稅人3%免增值稅后,還能繼續開具專票?開具專票后還能享受免稅增值稅嗎? 解答: 小規模納稅人享受《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的3%免增值稅優惠政策后,可以繼續按照規定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開具專票的部分不能享受免稅,需要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面的稅額繳納增值稅。 問題5:小規模納稅人以后還有征收率1%或預繳率1%嗎? 解答: 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1%或預繳率1%,是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推出的階段性措施。 根據《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綜上所述,從2022年4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就不再有1%的征收率和預繳率了。 問題6:財稅2022年15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預繳率3%暫停預繳,是否意味著以后還要補繳? 解答: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第6點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因此,15號規定的3%預征率針對的是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按照15號公告規定,建筑企業提供跨縣(市、區)建筑服務暫停預繳后,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后還是需要依法向機構所在地申報,在申報后可以享受15號公告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不會出現暫停預繳后還需要補繳稅款的情況。 問題7:小規模納稅人3%全面免稅后,會計做賬時還需要做價稅分離嗎? 解答: 《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從15號公告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小規模納稅人3%所謂的“全面”免稅,是階段性的,也是暫時性的。 因此,在會計做賬時,應遵循會計核算的“可比性原則”。可比性原則是指企業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所以,對于2022年度小規模納稅人3%全面免稅的銷售,會計核算時依然需要做價稅分離。 1.銷售確認應交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月底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