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進項構成比例有了比較友好的變化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25 人氣:1178 |
各位稅友大家好,歡迎來到老戴講稅的時間! 前幾期和大家分享了14號公告中,關于進項留抵退稅方面的企業劃型標準及其“稅會差異”。本期老戴想和大家分享一下14號公告的另外一個變化,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 一、進項構成比例的分子項目增加了 自從2019年增值稅開始實施進項留抵退稅試點以來,一個不可忽視的概念就出現——進項構成比例。我們先看看歷代文件對進項構成比例的定義和描述。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這是進項構成比例定義的老前輩了,是剛剛開始增值稅深化改革時的規定。當時,這個比例計算的分子部分,只包括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 隨著征管系統、手段和全電發票的推廣,14號公告對進項構成比例作出了新的規定。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從最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比例的分子部分,增加了兩項,一項是電子專票,另一項是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電子專票的效力本身就等同于紙質專票的,所以這里就不贅述了。至于為何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能納入分子呢?是因為,我們最新的發票勾選認證平臺,已經能查找到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并讓納稅人在平臺上勾選認證,也就是說,對于稅局來說,他們核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真實性的征管成本大大降低了,所以為了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在新的規定中,就把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納入到分子中了。 然而,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除了通行費以外,還有一種進項稅是可以通過電子普票來抵扣的。 沒錯,就是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可以按照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但是,在申請留抵退稅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該部分通過電子普票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要從分子中剔除。大家會不會納悶,同樣都是電子普票抵扣進項稅,為啥通行費可以作為分子,但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就不行呢? 那是因為,我們目前的發票勾選認證平臺,還未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電子普票納入管理范圍,我們目前抵扣時,是自己填入進項稅額明細表里面的一個項目中進行抵扣的,而不是由勾選平臺自動導入數據的,如果稅局后續管理需要核查該部分發票的真實性,那征管成本無疑會很高,為了方便征管,所以索性先排除了這部分的進項稅了。 二、比例的計算有所簡化 除了分子項目有所增加以外,另一個友好的變化,就是在計算比例的時候,無需剔除計算期間的進項轉出金額。這個規定,在14號公告和相關的征管公告的正文中并沒有明確,但在征管公告的官方解讀文件中,卻有提及,我們看看解讀原文。 十三、納稅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對進項稅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 按照14公告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涉及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為減輕納稅人退稅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 舉例說明:某制造業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增值稅專用發票500萬元,道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1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2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200萬元。2021年12月,該納稅人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50萬元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轉出。該納稅人2022年4月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留抵退稅時,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公式為:進項構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進項轉出的50萬元,在上述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無需扣減。 ——摘自《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所以說,很多時候,公告的官方解讀文件,比起公告正文的本身其實更加精彩,因為很多實務中的執行口徑,是通過解讀文件來明確的。 以上就是14號公告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新變化,大家覺得是不是比上一次友好多了呢?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