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性投資收益六種情形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3-28 人氣:1115 |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權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一般為稅后收入,所以,為防止重復納稅,取得的稅后分紅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但要區分以下六種情形: 一、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在股息紅利免稅條件中,之所以對持有時間進行限制主要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投資而不是投機,避免企業短期炒作的投機行為。鑒于此政策的出臺背景,只要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12個月,無論是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還是持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均可以作為免稅的股息紅利。 二、投資合伙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合伙企業并不是居民企業。因此,合伙人是法人企業的,法人企業分得投資分紅,因不屬于投資居民企業的投資收益,不構成免稅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公司轉讓股權所包含的未分配利潤不能確認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轉讓股權形成的收益均確認投資收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也就是說,在股權轉讓中,沒有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為免稅收入予以扣除。為什么股權轉讓所得中所包含的股息所得不能從轉讓所得中扣除?在股權轉讓的情形下,接受股權轉讓方作為新股東在被投資企業分配利潤時,取得該部分留存收益,作為股息所得是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如果股權轉讓方在股權轉讓時確認股息所得,享受免稅優惠,受讓股權人分配時又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就會造成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轉讓環節不確認股息所得。也就是留在被投資企業的留存收益已經流轉給了股權受讓方,由他享有分配時享有免稅優惠。從這些企業的整體來看,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免稅結果在受讓方繼續實現,這樣國家并沒有多征稅。 四、境內居民企業對外非居民企業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因此,境內居民企業投資境外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只不過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對境外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依法抵減。 五、“名股實債”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收益要區分情況。如果“名股實債”業務被判定為債權性質的投資,以投資名義投出的資金,對投資方來說就是貸款業務。投資期間所獲取的投資收益作為利息所得進行會計處理,收取利息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同時,收取的利息收入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投資贖回時,如果原價贖回,按照收回貸款本金進行會計處理;如果“明股實債”業務被認定為混合性投資且從被投資方溢價贖回,對于溢價部分,按照“債務重組損益”進行會計處理,并免交增值稅,但對債務重組利得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如果“名股實債”業務被視為股權性質的投資,對于投資方而言,一般不會取得被投資企業的控股權,一般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入賬,所獲取的投資收益作為股息分利處理。股息紅利免繳增值稅,股息紅利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投資退出時,如果投資方從被投資企業減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方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投資的部分,投資方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分紅;其余部分確認為資產轉讓所得。即資產轉讓所得部分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六、居民企業之間非直接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益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舉例:甲公司通過100%控股的乙公司間接持有丙公司股份,2020年1月份丙公司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決議,最終甲公司取得了投資收益1000萬元。1000萬元的投資收益不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是因為只有居民企業之間的直接投資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才能免稅,居民企業之間的間接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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