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暫估成本科目被稅務稽查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5-09 人氣: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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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佛稅稽處〔2022〕180號 2022-04-07 佛山市***農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40***264209A) 我局(所)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3月31日對你(單位)(地址:佛山市禪城區***(住所申報))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況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在2018年2月期間產生的成本包含:記賬憑證號為記-032號對應的摘要為“暫估入賬”的主營業務成本1,984,018.46元,記賬憑證號為記-043號對應的摘要為“暫估成本”的主營業務成本75,471.43元。以上2份記賬憑證共計列支成本2,059,489.89元,存在缺失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進行成本列支的問題,且賬簿中后續未見合理關聯的賬務處理及真實、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缺失合法稅前扣除憑證,并且不能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相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14,872.47元。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你單位在2018年2月期間的主營業務成本共2,059,489.89元,缺失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未就上述成本支出向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相應的專項申報及說明,且在規定期限亦未能補充提供相應合法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及相關材料,相應成本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擬追繳你單位2018年度少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514,872.47元。 (二)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行為,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將上述稅費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