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個稅稽查重點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5-23 人氣:884 |
一、非貨幣性福利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企業給員工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應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假日發放給員工的一些生活用品;由企業免費為職工提供外租的住房設施和設備;租賃房屋給高管居住等。 個稅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免征個稅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2、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可以不繳個稅 問:單位組織員工體檢,并統一向體檢單位支付體檢費,體檢支出由單位統一核算,未發放到個人名下,這類福利員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 二、虛構人名偷逃個稅 工薪收入越高,應繳個稅越多。很多企業因為員工工資比較高,就想到了通過“莫須有的員工”分解工薪收入,這樣不僅可以降低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適用稅率也隨之下調,其節稅效果不要太明顯。但是現在個稅APP推廣,如果虛構稅務機關很容易發現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的不正常情形。 三、個人費用在公司報支 比如財建〔2006〕317號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天津匯算清繳企稅問答:企業只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按照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僅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通過工資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在稅前扣除。 四、公積金超比例或基數發放未扣個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本通信中所含內容乃一般性信息,任何北京華政稅務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其成員所或它們的關聯機構(統稱為 “華政稅務集團”)并不因此構成提供任何專業建議或服務。任何華政稅務集團內的機構均不對任何方因使用本通信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