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平價增資”財稅處理案例分析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5-25 人氣:1208 |
“平價增資”是指新投資者投資入被投資企業的投入資金等于新投資者在被投資企業所占的投資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資者投資后的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公允價值,或者說,被投資企業的舊投資者在接受新投資者投資后的被投資企業所占的投資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資者投資后的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公允價值等于新投資者投資前的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公允價值。“平價增資”行為對被投資者企業的新舊股東都沒有產生所得,因此,都沒有產生納稅義務。 案例分析:某企業新投資者“平價增資”后的財稅處理分析 (一)基本情況介紹 自然人C投資100萬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持有B公司100%的股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凈資產賬面價值為500萬,公允價值為800萬。為了擴大經營,C計劃引入新的戰略投資者A個人進行增資擴股,增加注冊資本。雙方簽訂的增資協議如下:A投入200萬現金參股,A在B公司所占的股權比例按照A投入的資金占增資后的B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確定,即A占B公司的股權比例為20%[200/(200+800)]。請分析該增資擴股業務的財稅處理。 (二)B公司的會計處理 假定A投入的200萬在B公司的體現的實收資本為a,則:a/(a+100萬)=20%,解得:a=25(萬元),因此,B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為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0 貸:實收資本——A 25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175 (三)涉稅處理分析 增資后,B公司的凈資產為1000萬元,其中,C擁有B公司的凈資產或權益為800萬元(1000×80%),與增資前B公司凈資產的公允價值800萬元為是相等的;A擁有B公司的凈資產或權益為200萬元(1000×20%),與增資時投入B公司的資金200萬元是相等的。這就是所謂的“平價增資”行為。 本案例中,增資前,B公司的原股東自然人C將其實際占有B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160萬元(800×20%)轉移給了新投資者自然人A的同時享有新投資者自然人A投入資金200萬中的160萬元(200×80%),即B公司原股東自然人C因為增資擴股并沒有獲得額外的利益或所得,沒有產生納稅義務。同樣自然人投資者A和被投資企業B公司也沒有產生納稅義務。 因此,“平價增資”行為對被投資者企業的新舊股東都沒有產生所得,都沒有產生納稅義務。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