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機構從事的業務有哪些涉稅事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7-04 人氣:1463 |
專代機構是不是就是買賣專利的? 有朋友提及企業受讓某某知識產權公司技術(專利權),轉讓時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搞得好像知識產權公司就是那種買賣專利的機構。事實上,有技術(知識產權)的企業有意愿通常可自行交易,并不一定需要通過中介機構。出于術業有專攻的角度,不少企業會將知識產權轉讓事宜委托給有經驗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這類機構通常以專利申請代理作為主營業務,被稱為“專利代理機構”。 我們先來看專利代理機構是干什么的。 專利代理機構是干什么的 專利代理機構簡單點說就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鑒于專利權是知識產權(主要是工業產權)最主要的部分,專利代理機構開展的業務圍繞專利權會多一些。專利代理機構開展業務主要有如下幾類: ①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事務; ②請求專利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③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④接收聘請,指派專利代理人擔任專利顧問; ⑤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⑥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⑦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發起人有哪些要求 按照企業組織形式,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為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合伙人、股東應當為中國公民。 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2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這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公司制企業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持證從業人員須有兩年以上執業經歷。 這個專利代理資格是專利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代理他人進行專利申請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取得一定資格的人。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需具備一定的條件,經考核批準,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該資格屬于執業資格,已被收錄進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準入類。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有哪些要求 和一般企業名稱一樣,這個字號不得與全國范圍內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專利代理”或者“知識產權代理”等字樣,有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直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是行政許可嗎 這里需要提一下,專利代理業務不是隨便什么公司、合伙企業都可以開展業務的,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屬于行政許可,需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書和要求的申請材料,通過批準后方可開展業務。不經過批準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這在業內俗稱“黑代理”。對于這類違法行為,根據《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日前,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并處罰了3家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情況。 代理客戶申請專利,需要達到怎樣的要求 上面提到專利代理機構代客戶辦理專利權申請,就不得不提專利權授權“三性”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簡答來說,所謂現有技術就是在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專利權授權“三性”原則和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的系統活動特征,基本也是相符的。它們之間的區別就在于,通過知識產權局“三性”審核授予的專利權,不僅使沒有實體的技術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科技成果,也在法律上確立了申請人(客戶)對成果的擁有和保護。 專利代理機構從事的業務有哪些涉稅事項 專利權人(客戶)與專利代理人、代理機構最常見的一種業務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當然,也會涉及少量專利權轉讓;代理機構本身自主研發能力較弱,且機構多采用商務服務業模式,也較多采用受托合同關系。具體到涉稅業務,主要會有以下幾類: 對于受托進行專利申請等直接收取各類代理服務費的業務,屬于(財稅〔2016〕36號)“現代服務”下的“經紀代理服務”。該類服務增值稅上有差額征收辦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在代理過程當中為客戶知識產權(專利)提供登記、檢索、認證等服務,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現代服務”下“文化創意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 與高企認定申請代理業務相關的涉稅事項 專利代理機構在發展之初受到國家大力支持鼓勵,有些對方按申請數量達到一定標準獎勵,有些對方按授權專利種類進行獎勵……隨著各類專代機構的蓬勃發展發展,這類獎補措施近年來也逐漸縮減。2022年3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工作布置明確力爭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對專利授權的各類財政資助,重點加大對后續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的支持。如今,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客戶進行專利申請業務其實已處于紅海,這個行業的發展更多需要依靠自身能力進行業務的橫向拓展,比如,代理企業申報科技項目,還有大家比較熟悉的代理高企認定申請業務——這也是這個機構最為詬病的地方。 專利代理機構與代理高企認定申請業務有關的涉稅處理一般分兩類情況: ①對于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企業成功申請高企的,地方科技部門對成功輔導企業高企認定的中介機構會給予一定程度的獎勵,比如,2021年襄陽市科學技術局對當年輔導該市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達5家(含5家)以上的中介機構給予每認定1家2000元的獎勵。這種情況的獎勵通常與專利代理機構提供輔導、代理申報服務的數量或者收入直接掛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5號公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上,需要并入企業收入總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②對于參與企業高企認定資助分成的,這種情況很大程度是專利代理機構為申請企業提供代理申報服務的合同價款組成,實質是提供代理業務的應稅服務,有增值稅納稅義務,通常也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并入企業收入總額。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