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之間的商品轉移、資產劃撥相關涉稅規定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7-12 人氣:1293 |
對于總公司、分公司而言,貨物相互移送的現象非常普遍。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之間的貨物移送如何財稅處理? 一、增值稅方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這里“用于銷售”如何理解呢?根據《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下列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下列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因此,總分機構之間貨物移送,除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以外,需要看貨物移送的用途:如果是用于銷售,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反之,則無需繳納。 二、消費稅方面,總分支機構之間屬于應稅消費品的貨物移送,有的是用于銷售目的,有的是用于繼續再加工目的。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4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消費稅。例如,卷煙廠生產的煙絲,如果直接對外銷售,應繳納消費稅。但如果將煙絲繼續用于本廠的卷煙生產,則這些煙絲就不必繳納消費稅,而只對生產的卷煙在銷售時征收消費稅。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2號)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可見,與增值稅類似,消費稅原則上有分公司和總公司分別向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級財政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因此,總分機構之間貨物移送,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屬于內部處置資產,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印花稅方面,無論是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還是根據《印花稅法》的規定,印花稅只對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征收。同時,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總分機構之間不屬于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而是從屬關系,二者是一個整體;同時,總分機構之間的貨物轉移,也不是依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而是依據內部的調撥單等。因此,總分機構之間的貨物轉移,可能按照增值稅規定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是卻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也沒有視同銷售的說法)。 五、貨物轉移的會計處理。對于不在同一縣(市)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貨物移送不用于銷售的,不需做賬。但若貨物是用于銷售情形的,送出方需向送入方開具發票,為便于記錄增值稅計繳情況,企業應做會計分錄。因該貨物移送屬于企業內部流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會計上不應確認收入。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一般應為小規模納稅人,接收方即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送出方的視同銷售情形,應向接收方開具普通發票。企業需作如下分錄: 貨物作調庫處理 借:庫存商品——XX機構(接收方) 貸:庫存商品——XX機構(送出方) 憑開出發票的記賬聯 借:其他應收款——XX機構(接收方)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注:此處金額為視同銷售應計繳的增值稅。憑開出發票的客戶聯確定視同銷售應計繳的增值稅,并將金額結轉到貨物成本中。 實行統一核算且處于同一縣(市)的總分機構間的貨物移送行為,不論是否用于銷售,均不需繳納增值稅。對于在同一縣(市)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由于總分機構為一個會計主體,貨物移送僅涉及存放位置的改變。若貨物為固定資產,不需做賬務處理;若貨物為存貨,則借記“庫存商品——接收方”,貸記“庫存商品——發出方”。 總機構向分支機構轉移的是固定資產,只是為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并未從分支機構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具備有償銷售貨物實質,不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總公司的移送(撥付)行為不涉及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問題。在進行賬務處理時,總公司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劃撥資產———劃出資產”,貸記“固定資產”。分公司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劃撥資產———劃入資產”。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