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合伙企業投資分紅免企業所得稅嗎?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7-25 人氣: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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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況 陳先生是汽車行業的一名從業者,2010年陳先生成立了一家科技企業,一直以來生意紅火。 近年來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勢頭迅猛,陳先生想要趁著行業紅利期多賺一點,于是和另外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一家合伙企業——B有限合伙企業,同時將自己的科技企業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來參與合伙企業的投資,而他的朋友則直接以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來參與合伙企業經營。 2014年,該合伙企業投資了一項新興產業研發項目,并于2018年取得了項目分紅。 合伙企業很快將這筆投資收益打到了陳先生的科技公司賬上,陳先生十分高興,讓企業財務人員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時候將該筆投資收益填進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 然而沒過多久,企業財務人員就接到當地稅務部門的電話,被告知這項投資收益錯享了稅收優惠,通過政策輔導,陳先生才知道原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又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原來,陳先生的科技企業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通過合伙企業對其他居民企業進行投資所取得的股息、紅利屬于間接投資,是不能享受該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是應該將該項投資收益計入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過稅務人員一番詳細的政策解釋,陳先生才明白原來通過合伙企業進行投資在稅務上還有這么多講究。當即表示回去會認真研究合伙企業稅收政策,絕不會再犯這樣的“糊涂”。 通過合伙企業進行投資 雖然省心不少 但一定要注意 稅收政策上的細節差異哦! 稅收風險提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中的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本身既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我們不難發現,企業作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屬于間接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是“直接”收入,因此企業不能享受優惠政策,投資收益應計入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