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入流動資金未收取利息是否繳納增值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7-25 人氣:1044 |
財稅2016年36號文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顯然,股東向企業無償提供資金,實質是無償提供貸款服務,增值稅當然需要視同銷售。注意:無償提供服務對于納稅主體有特別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企業股東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是企業無償提供資金,當然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是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就不需要視同銷售了! 在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上,財稅2016年36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提供借款應該按照此規定的次序進行判斷,當然實務中由于缺乏企業自身的價格比對,稅務機關一般參考金融機構利率情況進行核定。 注意: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現行政策已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記載。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另外,實務中,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共同籌集資金,并且約定:共同出資,風險共擔,收益共享(沒有固定或保本收益),并且在會計處理上為稅后支付的,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應作為利息性質的收入處理,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不論是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以貨幣資金出資,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股東沒有收取利息不能視同銷售,股東收取了分紅,也不屬于增值稅增值稅征稅范圍,但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仍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