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一般納稅人混合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7-25 人氣: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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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其中,服務是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一般納稅人混合銷售適用稅率按照主業稅率確定。 混合銷售的例外情形:一般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開具發票。即自產貨物+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稅率為13%+9%。但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還有更特別的規定: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自產機器設備+安裝服務,納稅人可以選擇13%+9%,也可以選擇13%+3%。但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分別核算了的,納稅人可以選擇13%+3%,當然也可以選擇13+9%;未分別核算的,按照主業適用稅率。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