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涉稅熱點問題解答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8-01 人氣:862 |
1、問:如果幾個股東共同組建合伙企業,企業的具體納稅義務人是誰呢? 答:“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 2、問:我們在廈門成立合伙企業,股東來自全國各地,納稅地點應該怎么選擇? 答:1.自然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2.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配的所得,應當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總額,在法人合伙人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問:如何確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事項: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四條 4、問:我們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如何納稅? 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事項: 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紅不享受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 5、問:我們共同成立合伙企業,萬一經營過程中出現虧損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1.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2.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三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 6、問: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業當年留存利潤? 答: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 7、問: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核定征收嗎?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第一條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