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救濟金的稅務處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8-29 人氣:1340 |
問:企業救濟金是什么?在某招聘網站上看到用人企業在福利待遇類赫然寫著:企業救濟金。像這種救濟金是什么?一般需要怎么申請,或者滿足什么條件才能得到? 解答: 企業給員工發放救濟金,屬于“職工福利費”內容之一,在稅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二、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對于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1.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2.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3.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 因此,在實務中,“企業救濟金”應該就是上述規定中的“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生活補助費”,主要就是從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或工費經費中支付的一種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