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增值稅即征即退實務要點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9-12 人氣:1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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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財稅【2000】102號,自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 2.財稅【2011】100號,軟件產品即征即退。3.財稅【2015】73號,新型墻體材料即征即退。4.財稅【2016】52號,安置殘疾人即征即退。5.財稅【2015】74號,自2015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50%。 6.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7.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8.財稅【2018】38號,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9.財政部 總局公告2021年40號,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 二、取消稅務證明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附件1規定,軟件產品、動漫軟件檢測證明材料,不再提交。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后續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 以下均僅以軟件產品作具體分析。 1.廢止了財稅【2011】100號第三條第1項規定。 2.未廢止取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3.誰質疑誰辦檢測。原由納稅人去辦理檢測,現改為由稅務機關辦理。 4.納稅人質疑稅務機關委托檢測結果的,如何處理? 三、即征即退進項稅額分攤特殊規定 財稅【2011】100號第六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1.即征即退項目單獨核算、單獨填報增值稅相關數據。 2.即征即退項目與其他增值稅項目,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占比分攤。 3.不同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改增36號規定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方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分攤,僅以銷售額占比計算。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4.兩者并不矛盾,是兩項不同業務的進項稅額分攤。 5.即征即退的分攤方式由納稅人選定,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年度內可能存在兩種分攤方式。 6.即征即退的分攤方式,未規定稅務機關有按年度數據調整的清算權,未規定稅務機關有選擇按成本或銷售額分攤的決定權。 如毛利較大的軟件產品且其他項目均為一般計稅的,選擇按實際成本分攤更有利。 四、未及時備案能否追溯享受 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3.0版)4.1.2—125稅收減免備案:“符合備案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如需享受相應稅收減免,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收減免備案。”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24103,政策依據:財稅〔2011〕100號),應報送:(1)《稅務資格備案表》2份。(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1.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是備案類稅收減免。 2.假設,納稅人2022年元月已取得登記證書等符合即征即退條件,或者納稅人2022年9月才取得登記證書但證書注明日期為2022年元月,那么,2022年10月備案能否追溯享受2022年1-9月份的即征即退? 后期依規備案的,應能追溯享受2022年1-9月份的即征即退。稅務機關可按征管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但納稅人享有首違免罰的權利。 稅總發[2014]107號規定,(十一)實施備案管理。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區分行政審批和備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準性備案方式變相實施審批。實施備案管理的事項,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材料,稅務機關應當將其作為加強后續管理的資料,但不得以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沒有按照規定備案為由,剝奪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獲得的利益、取得的資格或者可以從事的活動。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五、即征即退與留抵退稅、加計抵減和免抵退稅 1.納稅人不能同時適用即征即退與留抵退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2.納稅人符合加計抵減的,即征即退項目可加計抵減。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規定,(三十三)第19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公式填寫。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3.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 財稅[2012]39號規定,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并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優惠政策。 六、即征即退與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1.以上即征即退,除軟件產品外,不符合以上規定,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2.軟件即征即退不征稅收入特殊規定。 財稅[2012]27號第五條,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由財稅[2012]27號,能否推知財稅[2011]70號的專項用途資金撥付文件、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的,所謂同時符合情形:重在專項用途資金撥付文件,可忽略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即征即退增值稅款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要有專項用途并單獨核算。 4.每一筆費用及資產折舊涉及繁瑣的納稅調整。 財稅[2011]70號,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60個月內限期使用。 財稅[2011]70號,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的,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