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混合銷售的2個關鍵點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9-22 人氣:1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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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關鍵點1:一項銷項行為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進口貨物如果不是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的,屬于兼營行為。即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如何判斷一項銷售行為: (1)是否是一個納稅人提供 (2)是否針對同一客戶發生的 (3)貨物和服務是否具有關聯從屬關系:不銷售貨物服務就無法提供服務 【例】銀行給客戶辦理業務,為了推廣業務向客戶贈送印有銀行標志的抱枕和保溫瓶,不算混合銷售 (4)是否只發生了一項應稅銷售行為 【例】B公司銷售電瓶車,也提供電瓶車維修服務,不算混合銷售 (5)經濟業務實質是否只為一筆 (6)合同標的是否只為一項 關鍵點2:貨物+服務 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增值稅征稅范圍中只有貨物與服務的組合才可能是混合銷售,其他組合方式,如銷售貨物與銷售不動產不屬于混合銷售。 其中“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改征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例】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也向業主提供車位租賃、入戶維修服務、日常生活物品銷售等其他服務。 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將這些服務分開核算,那么應該從高適用稅率;如果物業公司分別核算銷售應稅服務、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其中,提供車位租賃,按照出租不動產繳稅;銷售生活用品按照銷售貨物繳稅;提供維修服務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繳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