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只要業務真實即可稅前扣除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9-26 人氣:1443 |
我公司由于車輛有限,員工使用自有車輛為公司辦事,我公司是否必須與員工簽訂租車協議,支付租金后方可以在稅前扣除車輛燃油費、過路費等費用? 我們找了此前幾個省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比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企業因業務需要,可以租用租車公司或個人的車輛,但必須簽訂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汽油費、修車費、過路過橋費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5號)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向具有營運資質以外的個人租入交通運輸工具(含班車),發生的租賃費,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租賃費以外的其他各項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個人的車子租給公司用,一定得簽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協議?一定得提供合法憑證?這個合法憑證怎么理解?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來看,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那么私車公用就得有租賃合同(協議)外加發票? 同樣是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上述條款中,得出結論:既不屬于單位,也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的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向其他單位包括所任職的單位,將汽車無償提供給所在單位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既然不屬于視同銷售租賃汽車服務,當然和增值稅就沒有關系,既然和增值稅沒有關系,當然不需要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既然這種隨時開著私家車給公司辦事是不可能采用書面形式的,無償租賃又不是銷售又不是視同銷售,那么既要提供租賃協議又要提供合法有效憑證,有何依據? 不妨來看下吉林省稅務局的答復: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12366熱線熱點問題(六) 發布日期: 2018-11-2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答:所謂“私車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車輛不夠或者員工特殊崗位等原因,員工個人將自有的車輛用于公司的公務活動,公司由此給員工報銷汽油費、路橋費、汽車維修費等費用。“私車公用”的車輛雖然屬于個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務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從實質上看,公司“私車公用”發生的相關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條件,應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