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異地預繳實務問題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10-08 人氣:1229 |
一、工程總包方跨地級市施工項目就地預繳增值稅,分包方未跨地級市的不需預繳,總包方預繳時能否扣除該項分包款? 可以扣除。一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的條件,即可扣除分包款就地預繳。二是就地預繳是財政預算地區間分配的要求。未跨地級市的分包方就地申報納稅,未減少當地的稅收實現。 二、工程總包方跨地級市施工就地預繳增值稅,分包方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45萬元不需異地預繳,總包方預繳時能否扣除分包款? 可以扣除。一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的條件,即可扣除分包款就地預繳。17號公告未規定該情形不得扣除。二是分包方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45萬免征增值稅,是政策性減免,不應因此影響總包方扣除分包款預繳的政策規定。三是機構地、施工項目地均未實現增值稅稅款,不需考慮財政預算地區間分配的問題。 三、建安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45萬元已異地預繳的可以由預繳地稅務機關退稅,建筑服務其他情形的多預繳的能否在預繳地申請退稅? 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目前,建筑服務預繳地的退稅,僅限于小規模納稅人無需預繳的已預繳稅款的退稅。 四、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施工項目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 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按156號規定,施工項目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可以扣除分包款,按取得的該項目實際經營收入計算預繳。 如果是適用25%基本稅率的,相當于按收入的0.8%折算應稅所得額異地預繳;如果是小型微利企業換算為5%的,相當于按收入的4%折算應稅所得額異地預繳;如果是小型微利企業換算為2.5%的,相當于按收入的8%折算應稅所得額異地預繳。 顯然,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異地預繳比例相對較高,甚至可能超過其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五、建筑企業異地施工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異地預繳時,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據實計提時,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1. 如異地已預繳5萬,該季度應納所得稅額(主表第11行)為6萬的,計提所得稅費用6萬,機構地實際繳納1萬。 2. 如異地已預繳5萬,該季度應納所得稅額(主表第11行)為3萬的,計提所得稅費用3萬,機構地不需繳納。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科目借方余額2萬,可留待下季度抵減或年度匯繳時多退少補。 3. 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因外地施工按照0.2%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在機構所在地季度預繳時,填入主表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本行本期填報金額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的金額。 在機構所在地匯算清繳時,填寫到匯算清繳主表第32行“減: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中。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