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種情形免征契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10-17 人氣:1157 |
在日常生活中,納稅人朋友們因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等,通常會涉及到繳納契稅的問題。本期,小景就為您梳理了20種免征契稅的情形,這些稅收優惠您可千萬別錯過~ 情形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情形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情形3.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情形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情形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情形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情形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情形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情形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注:上述情形涉及的優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 政策依據:(情形1至情形9)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情形10.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 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契稅。 情形11.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情形12.外商獨資銀行改制 外國銀行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國銀行分行的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注:上述情形涉及的優惠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情形10至情形1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情形13.金融機構接收抵債資產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征契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 情形14.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自2017年1月1日起: 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情形1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情形16.承受土地使用權 建設飲水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情形17.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情形18.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 住房作為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情形19.法定免征契稅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情形20.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決定 免征或者減征契稅情形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政策依據:(情形19至情形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