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視同銷售的三個問題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10-17 人氣: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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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視同銷售要搞清三個問題: 一、稅法中的視同銷售是什么,二、視同銷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正常銷售有何不同,三、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 一、稅法中視同銷售的規定及其異同 視同銷售是稅法上的概念,會計上并無視同銷售一說。稅法對視同銷售無明確定義,而是在具體稅種中以列舉的方式確定。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增稅中有關于視同銷售的明確規定。 (一)、所有權轉移與否的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是增值稅關于視同銷售的列舉式規定,原本有8種,2016年4月最后一次營改增后,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復存在,就只有7種行為了,其中第1、2、3項關于代銷和納稅人將貨物在不同縣(市)移送要視同銷售的規定是基于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性的考慮,這種所有權未轉移即視同銷售的情況在企業所得稅和土增稅中是不存在的。企業所得稅方面,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判定原則是“資產所有權屬是否改變”,除非將資產轉移至境外,否則所有權未發生改變的,就不視同銷售;土增稅方面,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規定:所有權轉移應視同銷售。 (二)、產品用于投資、捐贈或贈送、職工福利、向股東分配等行為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土增稅中都是視同銷售的。三個稅種的表述有異,但實質相同。比如增值稅規定贈送視同銷售,而企業所得稅規定產品“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其實就是將產品作為樣品贈送的行為視同銷售,本質是一樣的,再比如增值稅規定產品用于個人消費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規定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等等。此處不一一詳述。 這里要注意的兩個問題: 1、產品購入與自產的不同,對增值稅來說可能是視同銷售與進項稅轉出的區別,如購入的產品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是視同銷售而是進項稅的轉出,但對企業所得稅及土增稅而言,無論是購入還是自產,只要所有權轉移,就都視同銷售。 2、主體的不同。對增值稅而言,自然人對外投資、贈送的若是貨物,并不視同銷售,但土增稅視同銷售。因自然人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而個人所得稅在視同銷售上雖未見明確規定,但個稅相關規定明確:若收入偏低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可核定收入。此規定與視同銷售有相同的效果。 (三)“賣一贈一”的行為 “買一贈一”的行為,對于賣方即“賣一贈一”,企業所得稅明確規定不視同銷售,不另外確認收入。對增值稅而言,若存在有“賣”的基礎行為,還要符合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的程序性規定,其“贈一”的行為才會不視同銷售。 二、視同銷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正常銷售有何不同 對于企業所得稅而言,正常銷售的收入確認明確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值稅也可理解為一般情況下收入的確認是權責發生制,而土增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較特殊,是合同簽訂時。但在視同銷售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土增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是應稅行為完成時。所以若一份捐贈合同規定2022年10月1日履行該捐贈合同,只要該日未實際履行捐贈,則當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土增稅均不確認視同銷售,只有在實際交付當日才確認,所以視同銷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理解為收付實現制。 三、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 視同銷售因為沒有取得對價或明確的對價,需要確定其計稅依據。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增稅規定各不相同。增值稅按下列順序確定:1、自己產品的銷售均價;2、其他企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均價;3、成本加成。這是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原則,增值稅視同銷售確定計稅依據有一個例外: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自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企業所得稅明確規定應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但也有一個例外:即國稅發[2009]31號文對房地產企業視同銷售的規定,與增值稅對于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順序是一樣的,也有成本加成。但增值稅規定的成本加成利潤率是10%,而企業所得稅的成本加成利潤率是15%。 土增稅無成本加成的規定,按市場價或評估價確認收入。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