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為什么不按混合銷售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10-17 人氣:1645 |
稅法將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的行為排除在混合銷售之外,按兼營的稅務處理方式,應分開核算,若不分開的話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而外購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是混合銷售,從主業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當然外購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的行為若納稅人已分開核算了,稅法也認可,可以按兼營進行稅務處理)。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的行為為什么不按混合銷售?有何特殊之處?我們看看原來營業稅是怎么規定的就明白了。 2016年最后一次營改增的原則是把營業稅的政策平移到增值稅這邊來,不增加稅負。 我們模擬一下2016年前在營業稅體制下,一家有生產銷售建材經營范圍的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即能夠自產也可以外購建材,對外提供建筑勞務時是怎么交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我們就明白了。 建筑業營改增前,如果它將自產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這個自產的貨物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它是視同銷售呀,還是進項稅轉出?是視同銷售。 如果它將外購的材料用于建筑安裝了,這個外購的材料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它是視同銷售呀,還是進項稅轉出?它是進項稅轉出。 所以2016年建筑業營改增前,自產的貨物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時,前者是視同銷售要計提銷項稅,后者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進項稅轉出。 視同銷售,為什么要跟進項稅轉出區分開啊? 因為視同銷售,按增值稅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順序,首先是市場價,最后是成本加成。無論市場價還是成本加成,都要有個毛利,這個毛利即自產貨物的增值是要交增值稅的。進項稅轉出,按購進時的進項稅轉出就行了,不需要加毛利。所以2016年營改增前,自產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不是混合銷售,應分開核算,自產的貨物按視同銷售要交增值稅的,其自產的貨物增值部分的增值稅是不能少交的。 如果是外購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了,本來就不是視同銷售,而是進項稅轉出,不存在增值部分的增值稅。外購的貨物用于建筑安裝按混合銷售的規定從主業,在營業稅體制下是以包工包料的建筑收入交營業稅的。 2016年營改增后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行為,不再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再視同銷售,而銷售外購的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行為,也不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進項稅不必轉出。但若不延續原來的規定,會造成自產貨物若按混合銷售從建筑業的主業,自產貨物適用9%的低稅率,存在增值稅漏交的情況,也可能因該納稅人銷售貨物的金額超過50%而成為主業,其建筑行為要從主業13%的稅率交增值稅而增加了稅負。所以只有自產與外購仍分開規定,才能跟原來營業稅時的稅負一致。 政策路徑: 1、國稅發[2002]1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第一條 2、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條款失效]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條款廢止] 第一條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