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商家收取的會員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10-28 人氣: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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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很多商家,比如:商場、飯店、美容美發、健身,等等消費場所,他們鼓勵消費者辦理會員卡,當成為商家的會員之后,在購買某些商品,或者接受某些服務項目時會在價格上給予優惠。而消費者辦理會員卡時有的商家是免費辦理,也有的商家是要收費的,收費標準少則要交納十元,多則要交納上百元的會員費。對于商家收取的會員費,在實務中,有的商家申報繳稅,有的商家不申報不繳稅,還有的商家只繳納所得稅,不繳納增值稅。現對商家收取的會員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進行分析。 一、增值稅的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二條銷售無形資產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根據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商家收取消費者的會員費,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應按“銷售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會員權”項目繳納增值稅。 另外,在這里再做兩點特別提示: 一是有些納稅人認為商家收取的會員費不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三關于會員費收入規定,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那么,會員費收入到底應不應該征收增值稅呢? 再看一看下面的這個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第三條關于會員費、席位費和資格保證金征稅問題規定,對俱樂部、交易所或類似的會員制經濟、文化、體育組織(以下筒稱會員組織),在會員入會時收取的會員費、席位費、資格保證金和其他類似費用,應按營業稅有關法規確定適用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會員組織收訖會員費、席位費、資格保證金和其他類似費用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這些費用款項憑據的當天。 其實,在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時代,納稅人取得的某一項收入,有可能既有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特征,又有營業稅應稅收入的特征,對于這種情況,一般來說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都會做出是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的明確規定。對于會員費收入,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國家早在1995年就明確了應當征收營業稅,只不過是后來有些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的“增值稅納稅人”,在取得的會員費收入后按照增值稅申報納稅了。國家為了避免誤繳稅款情況的發生,在2005年又明確強調一下“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這言外之意就是要說應當征收營業稅。但隨著“營改增”稅收制度的改革,原來征收營業稅的經營業務都改為征收增值稅了,因此,“營改增”之后,會員費自然應當征收增值稅了。 二是非經濟實體取得的會員費不征收增值稅。政策依據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 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五條規定,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 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二、所得稅的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第6點規定,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 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經濟實體,其取得的會員費屬于其他收入,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在實際經營活動中,鼓勵消費者辦理會員卡的經濟實體還有很多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這些經營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取得的會員費屬于其他收入,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