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實債的企業所得稅探析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11-28 人氣:1214 |
明股實債,在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中表述為混合性投資。只有同時具備五個條件的,雙方才可按債處理。意即,雙方分別按利息收入、利息支出處理時,對應條件是明確的、更嚴格的。完全符合條件的,按債,不可選擇;其中一條不符合的,按投資。 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一、實質課稅原則 五個條件限制按債,嚴謹秉持實質課稅原則。避免按債,防止隨意作稅前收支的轉移利潤。 二、稅種間的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各稅種立法背景、稅基保護的原則是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對股與債的判定條件與結果,不影響是否計征增值稅的判斷。計征增值稅的條件更為簡要,只要是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就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涉及利息稅前扣除的,必然繞不開34號。 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三、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提供時點? 企業所得稅是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稅前扣除時,應是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才得以實現,并不是預繳時。所以,在匯算清繳時或之前提供或留存備查都是可以的。 四、41號第二條為什么不提及財稅[2008]121號? 如果混合性投資按債處理,雙方屬關聯方,應考慮以下資本弱化問題,應適用121號的限制。 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五、41號第二條為什么不提及國稅函[2009]312號? 如果混合性投資按債處理,投資方已有認繳的,應考慮以下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問題,應適用312號的限制。 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六、印花稅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或增值稅處理,不影響印花稅直接對應稅目計征。被投資方一般計入實收資本,被投資方應按資金賬簿萬分之二點五繳納印花稅。 七、混合性投資贖回處理 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1. 前文所講的五個條件,是限制投資期間的按稅前債務利息還是按稅后投資分紅的處理,不涉及贖回差額問題。 2. 41號對贖回差額是按債務重組損益,是稅前的思路。假設符合五個條件,實質就是投資,按債務重組損益是否過于簡單?或者說對納稅人更為不利,因為撤資時要考慮視為股息所得部分,股息所得部分有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3. 如果不按撤資、減資方式退出,而是以股權轉讓方式的,就不涉及股息問題。 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4. 41號對贖回差額是按債務重組損益,只是稅前的思路,這仍給利潤轉移留下缺口。 在五個條件同時符合情形下,為了轉移利潤給低稅負的投資方或者被投資方,投資方提高或降低贖回價值,沒有任何限制措施,利息相關條款也無法對此限制。 5. 思考1:贖回差額部分,增值稅如何處理? 6. 思考2: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混合性投資的,土地增值稅如何處理? 八、注意與永續債的區分 永續債是經核準發行的,混合性投資是投資雙方自主的。 永續債適用股息紅利是可選的,是無條件的;可選債券利息是有條件的。 混合性投資同時符合條件后按利息,無選擇的;否則,按股息紅利。 思考3:永續債的贖回,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思考4:永續債在企業所得稅上選擇適用股息紅利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思考5:永續債在企業所得稅上選擇適用債權利息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