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個人負擔部分超標準繳納應作納稅調整 |
來源: 發布日期:2023-01-09 人氣:2177 |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企業負擔,計入統籌賬戶,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計入個人賬戶。職工退休后領取的退休金多少主要取決于個人賬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多少,即多繳多得。 職工個人每月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多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做出規定。比如,遼寧省出臺的《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統一養老保險政策的若干意見》(遼人社〔2020〕23號)規定,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新招用職工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最高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職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關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2022〕27號)規定,2021年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76596元(月平均工資為6383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9149元/月,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為3678元/月。 在實際中,有一些企業,特別是經營效益較好的企業,往往給職工超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以達到職工退休后能夠多領取退休金的目的。比如,遼寧省企業職工鄭某,2021年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2021年遼寧省全口徑月平均工資為6383元。以2022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為例:鄭某的企業以上年度遼寧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即以19149元作為鄭某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的繳費基數,因而每月就超標準繳納了731.92〔(19149-10000)×8%〕元的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允許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的,政策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在實務中,有很多企業對職工超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在計算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對超標準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不作納稅調整,不并入職工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認為,只要是職工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其實這是一個誤解,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養老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是指在標準范圍內實際繳納的。像上面的例子,遼寧省規定養老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繳費的基本原則是以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最高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鄭某10000元的月工資,既不低于下限,也不高于上限,因此,就應當以月實際平均工資10000元作為養老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的繳費基數,即2022年鄭某每月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800(10000×8%)元,實際繳納1531.92(19149×8%)元,多繳納的731.92元應作納稅調整,并入職工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