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平臺涉及的稅前合法扣除問題 |
來源: 發布日期:2023-01-16 人氣:1643 |
自2020年3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明確提出“支持發展共享用工、就業保障平臺”以來,各部門積極響應發布鼓勵靈活用工的政策,結合互聯網經濟的高速發展,靈活用工平臺不斷涌現。由于靈活用工業態模式多元化、法律形式多樣化,靈活用工平臺的稅務風險日益顯露,涉稅違法案件層出不窮,靈活用工的涉稅問題值得引起重視。 靈活用工平臺涉稅問題較多,含括增值稅、委托代征、企業所得稅、靈活用工人員的個稅代扣代繳等問題,本文將主要針對靈活用工平臺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前合法扣除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 01、什么是靈活用工及靈活用工的分類 上!秳趧訄蟆吩凇鹅`活用工法律適用研究(三)》中對“靈活用工”的定義為:現階段靈活用工主要是指標準勞動關系之外的其他用工形式,包括勞務派遣、非全日制、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業務外包、兼職、退休返聘、實習、見習、新業態靈活就業等形式。靈活用工大致可以分為勞動法直接調整的靈活用工、勞動法間接調整的靈活用工以及勞動法框架外的非勞動關系靈活用工三類。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第二條明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因此,用工企業、靈活用工平臺、靈活用工人員之間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雇傭關系。 02、靈活用工平臺的模式 在靈活用工平臺模式下,企業、靈活用工人員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而是通過靈活用工平臺,實現供需雙方的快速匹配。當前靈活用工平臺業務模式多樣,主要包含參與經營型靈活用工平臺和中間服務型靈活用工平臺。 ■參與經營型靈活用工平臺模式下,用工企業與靈活用工平臺簽訂合同,將所需要的服務或勞務全包給靈活用工平臺,靈活用工平臺承接業務后根據服務需求將服務轉包給符合條件的靈活用工人員。靈活用工平臺作為勞務的直接提供方與企業進行業務活動,本質上屬于購買服務再轉售。靈活用工平臺同平臺上的個人建立勞務關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靈活用工平臺為靈活用工人員辦理稅務臨時登記并代扣代繳個稅(自然人),靈活用工人員若為個體工商戶,或者平臺授權個人在平臺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實現從自然人到個體工商戶的轉變,則個體工商戶所取得的收入為經營所得,靈活用工平臺不再代扣代繳個稅。 在這種模式下,用工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向靈活用工平臺支付服務費,靈活用工平臺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費全額為用工企業開具發票,用工企業取得進項發票抵扣作為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成本的合法憑證。靈活用工平臺收取服務費后,將剩余資金支付給靈活用工人員,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中間服務型靈活用工平臺模式下,用工企業在靈活用工平臺上發布需求,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注冊個人信息后,由平臺快速匹配和組織靈活用工人員為企業提供服務。用工企業直接與靈活用工人員建立服務關系并簽訂服務合同,靈活用工人員將服務直接提供給企業。 靈活用工平臺作為中介提供資金結算代理服務,靈活用工平臺收到企業支付的員工勞務費和業務服務費,代用工企業為靈活用工人員發放報酬。靈活用工平臺按照收取平臺使用費的業務性質開具發票給用工企業,勞務費部分代理靈活用工人員或者由靈活用工人員開具發票給用工企業。 03、企業所得稅合法稅前扣除的口徑 由于靈活用工人員大多是自然人或者個體工商戶,數量和規模龐大,靈活用工平臺或單位在獲取發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僅憑銀行流水入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 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自然人持續開展經營業務的,如辦理了稅務登記,并選擇按期納稅,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則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自然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如未辦理稅務登記,或只選擇了按次納稅,則應按規定享受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自然人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500元每次。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將靈活用工人員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類是未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一類是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一類是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 由于實務中靈活用工個人大多數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取得收入,因此筆者認為,針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和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靈活用工平臺需要取得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針對未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收入金額若不超過500元每次,可以僅以銀行流水入賬;收入金額若超過500元每次,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前合法扣除的涉稅憑證。 相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斦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的答復中明確,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 可見,靈活就業人員若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選擇按期納稅,可以充分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政策;若未辦理上述登記,則需要按次納稅,高于增值稅起征點500元每次就需要繳納增值稅,此時,企業僅以銀行流水做賬存在稅前扣除風險,個人可前往稅務局申請代開發票作為企業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 04、結語 發票在我國現行稅收征管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此,企業應當在匯算清繳前取得上述合法合規的涉稅憑證,并留存相關的協議、合同、資金交易支付憑證等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資料以備查,避免因扣除形式依據不合規而導致實際支出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進而面臨被稅務局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的風險。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