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取得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3-11-18 人氣:1768 |
在現實中,有些職工會遇到在退休后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期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是由以下三種原因形成的:一是退休人員在職時單位資金緊張,不能按時發放工資或者獎金,而在職工退休后補發所拖欠的工資或者獎金;二是像年終獎(或安全獎)等類型的獎金,不是按月發放,而是按年(或半年)或按季評定發放,而發放獎金時有的職工已經退休了;三是遇到漲工資的情況。通常慣例漲工資的起始時間一般是在有關部門出臺漲工資文件的日期之前,比如,有關部門在5月份出臺漲工資的文件,但實際漲工資的開始時間一般不是從5月份開始,而是在此之前。假如從1月份開始,那么,1月份至4月份退休的職工,就會在退休以后取得在崗時漲工資應補發的工資。 對于退休人員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在實務中,扣繳義務人一般是按以下兩種方法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一是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理由是認為退休人員的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另一是把補發的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外)還原到實際所屬期,再和實際所屬期的工資薪金所得加起來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然后把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去已納稅額就是應補繳的稅額。 對于上面的兩種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其實都不正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退休人員取得的退休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人員取得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屬于退休費,而屬于“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 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分析上面的稅收政策:“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這句話的意思,假如拿支付的應稅款項是“工資薪金所得”來理解,那么,這就說明了“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時,再進一步理解為,無論“工資薪金所得”的實際所屬期是當期的,還是以前時期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是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是按月進行申報納稅的,因此,實際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就是稅款所屬期。總結來說,“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只與實際支付的日期有關,而與實際所屬期沒有關系。因此,把退休人員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還原到實際所屬期,再和實際所屬期的工資薪金加起來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是錯誤的。 至此,對于退休人員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處理再進行分析: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知,退休人員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以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確認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支付日期的月份確認為稅款所屬期。如果遇到個人所得稅政策有變化的,應當按照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適用的、有效的政策計算個人所得稅,而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實際所屬期時適用的、有效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計算個人所得稅。比如,2019年1月份取得補發2018年5月至7月的工資,那么,2019年1月份扣繳義務人在計算2018年5月至7月工資個人所得稅時,應按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計算稅款,而不能按2018年5月至7月適用的、老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計算稅款。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不能把退休人員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還原到實際所屬期,再和實際所屬期的工資薪金所得加起來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而應當把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是屬于在職時多少個月的,均應當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支付的是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獎金,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另外,對于退休人員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在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時,還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1、職工退休后在原單位再任職的,其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再任職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職工退休后在原單位再任職的,其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取得當月再任職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倘若職工退休后不在原單位再任職,而到其他單位再任職的,則應該各自按規定計算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在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也取得了退休后單位又給予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的,二者應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退休人員在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如果又取得了退休后單位給予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那么,二者應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3、退休人員取得所屬期為在職時的工資薪金所得,符合匯算清繳條件的,應當辦理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只要取得綜合所得,無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凡是符合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條件的,都應當辦理匯算清繳。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