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和出租車票背后的涉稅風險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4-06 人氣:808 |
在實務中,我們發現一些單位的管理費用中,經常會有報銷的加油費和打車的票據。主要的表現方式為,每月固定金額報銷,對于加油費,經查該企業固定資產賬目上并沒有耗用油料的設備更沒有交通車輛,同時也沒有相關的租車事實;而出租車的發票報銷中存在連號、乘車時間有的表現出一天的時間都在一臺出租車上等異常情形。這種操作,我們了解的情況多為是想繞開個人所得稅不計稅的安排。 無論是會計還是稅務處理經濟事項,應注重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因此,用加油票或是打車票報銷,其實質都是發生的交通補貼,很多企業很關注發放交通補貼個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明確規定了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據此,我們就關注自己企業所在省或市是否發布了扣除標準,如《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陜財稅〔2015〕10號)規定:扣除標準上限為:企業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企業高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業各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650元。 通過上述的相關規定,即便是一種補貼,如當地有扣除標準的,是可以采用制表單獨支付,或列入工資表中一并發放,這樣可以規避由于前述發票不符合常規的涉稅風險。如所在地沒有可扣除標準的規定,即使是有所謂的票據,也應該按規定將這些補貼并入工資薪金中一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