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總公司如何分回分公司的稅金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4-23 人氣: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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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參加了幾家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項目,發現采用總分公司匯總申報的企業都會面臨一個問題:總公司的稅金都被分到了分公司。那么有人就會發問了:這也算問題!采用匯總申報方式的企業,分公司分攤總公司的稅金很正常,也符合國稅2012年57號文件的規定,有何不妥呢?舉個簡單的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比如A企業設立有一家分公司B,該總分機構2020年財務數據如下圖(單位:萬元):
按照國稅2012年57號公告規定的分配方法,總分機構各分50%,分支機構分配的50%再按照三因素進行分配,A企業分配數據如下圖: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最終總公司A,和分公司B分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從上圖中的數據我們可以看到2020年分公司B總共取得收入才20萬元,但是卻要分配繳納22.5萬的企業所得稅。于公(所屬地稅務機關)于私(企業本身)都有些不合理,那么對于這種明顯有失合理的分配,我們有沒有一些可以調節的手段呢?答案肯定是有的,同樣根據國稅2012年57號公告第十六條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簡單總結一下:總公司要想從分公司頭上再分回一部分就可以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其實就是把一部分業務剝離出來單獨核算,這樣在做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的時候該部門就可以視同為一個分支機構去參與分攤了。接上文案例我們假設A設立了一個單獨核算的事業部C,假設事業部C和分公司B根據三因素計算的分配權重為5:5,重新分攤后結果如下:
重新分配后總機構將分得33.75萬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B分得11.25萬得稅金,對于匯總申報總分機構在做企業所得稅分攤時,如果存在本文所述情況,那么企業就可以通過設立獨立核算部門的方式去調節分攤比例。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