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核定征收范圍,一文講清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6-06 人氣:617 |
經營所得核定征收適用范圍包括企業、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一、稅款征收方式 1. 查賬征收: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時,可多退少補。這種征收方式主要對已建立會計賬冊,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采用。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2.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3.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 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年第4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三、企業所得稅不能核定征收的特定納稅人 1. 匯總納稅企業。 2. 上市公司。 3. 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4. 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5. 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6.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7.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四、個體工商戶征收方式 1. 個體工商戶建賬核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2.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戶核定征收: 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政策依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 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核定征收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薄,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2.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3. 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 財稅〔2000〕91號 )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長江西路蜀湖灣 聯系人:王經理 電話:15956579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