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籌劃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7-15 人氣:714 |
納稅籌劃思路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包括: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016年5月1日以后開工的項目不能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法律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1993年12月13日頒布,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納稅籌劃案例 甲建筑公司屬于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適用10%的稅率,2019年6月,為一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該項目銷售額約1000萬元,預計能夠取得進項稅額約20萬元,需要繳納增值稅:1000÷(1+10%)×10%-20=70.91(萬元),請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 甲建筑公司獨立核算該項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并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需要繳納增值稅:1000÷(1+3%)×3%=29.13(元)。通過納稅籌劃,少納增值稅:70.91-29.13=41.78(萬元)。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