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7-27 人氣:1218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2021-7-15 為進一步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法稅先鋒劉金濤學習筆記: 1、本公告第四條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2、思考:這里的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嗎? 3、“向個人出租住房”中的個人,僅指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嗎?筆者認為,應僅指自然人。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應不存在個體工商戶住房吧。 4、可選擇兩種計稅方法之一: 1)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 2)一般計稅方法計算。 5、若是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 6、小結:先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又可按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若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則按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法稅先鋒劉金濤學習筆記: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二款,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2、企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 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4、其他組織=兜底語言,強調必須是組織類主體。 5、2020年12月21日,住建部表示,明年各地將大力發展租賃住房,加快培育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解決好新市民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 6、本公告第四條規定,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內下調標準。 7、以上,統一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應是從租計稅方式下的房產稅計算方式。】 三、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產稅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后出具。 【法稅先鋒劉金濤學習筆記: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先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又可按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若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則按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 四、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公告所稱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內下調標準。 五、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本地區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并將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予以公布并動態更新,共享信息具體內容和共享實現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同時廢止。 【法稅先鋒劉金濤學習筆記: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相關內容: 1、綜合利用稅費手段,加大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1年7月15日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