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簡易計稅方法總結及注意事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8-03 人氣:676 |
根據建筑服務有關的稅收政策規定,部分情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同時也存在符合相關條件時必須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提醒建筑業企業要注意分辨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還是必須適用簡易計稅。納稅人可根據項目稅負和發包方情況,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企業應注意按規定強制適用簡易計稅情形的不能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一、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情形: 1、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筑業的下列情形可以選擇簡易征收:(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注:隨著時間的推移,老項目簡易計稅方法將退出歷史舞臺。 2、銷售機器設備同時安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42號)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二、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方計情形: 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三、建筑服務相關注意事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征收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3)納稅人開具或取得建筑服務稅目增值稅發票,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公告雖明確建筑企業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項目不用再備案,但仍需將以下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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