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某建筑企業注資、掛靠業務問題咨詢的回復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8-03 人氣:1211 |
近日與某“建筑企業”財務總監就其公司“注冊資金”、“掛靠業務”在實務操作中面臨的財稅問題做了相應探討交流,對于交流內容中涉及的部分財稅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大多數企業均有借鑒和指導意義,特將交流內容整理成文,以供大家參考。 一、注冊資本到期是否必須繳足 問:公司注冊資本陸續增資至1億元,前期以貨幣和實物出資后,目前實際出資和注冊資本存在1600萬左右的缺口,當初章程約定5年認繳剩余出資部分,目前5年期限已到,是否必須按照章程補齊剩余注冊資金?有無必要暫通過其他應收款掛賬的方式在形式上先做足實收資本? 回復:“認繳制“是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的修訂后的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認繳制度下,公司可持續經營期間,注冊資金何時到位,公司法未作時間上的強制性規定,實務操作中,一般由公司股東協商,公司章程靈活約定,可以是20年,30年,50年,之前章程約定5年期限,實務中,可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股東會決議調整章程來靈活調整認繳期限,同時在工商和稅務做信息變更登記即可,而非到期必須繳納。另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資金到位情況,計入實收資本即可,無需通過其他應收款來做足實收資本金額。需要提醒的是,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大背景下,如果公司現有資產足以滿足公司的發展要求,沒有繼續實繳的必要;或者后期股東缺乏實繳剩余資本的能力情況下,那么,在臨近實繳期限屆滿時,也可以由公司安排減少注冊資本以緩解股東實繳壓力。再比方說,如果后期發現,公司原有的出資不實或出資不當,也可選擇通過減少公司資本使公司的資本結構和股權結構得以規范化和合理化,總之,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和實際出資并非是一成不變:一旦經營情況有了新的變化,關于是否有必要靈活調整注冊資本的問題,財務總監應站在防范經營風險、滿足經營需要、考慮財稅問題……等多重角度來隨時做好決策準備。 二、“個人掛靠”業務注意事項 問:我公司安排個人掛靠其他公司項目,掛靠人資金如何操作設計?應注意那些事項? 回復:舉例說明,比方說“個人”掛靠A公司,項目金額1億元,市場目前毛利率在大概在10%-12%,假設為12%,掛靠管理費2%:(1)毛利率為12%,意味著后續要提供8800萬元的成本票給A公司,(2)掛靠管理費2%,意味著“個人”還需提供1000萬的發票,收回最終的項目利潤,剔除實際操作中,需要支付給供應商和勞務方的開票成本后,假設拿票成本為100萬,最終項目凈收益900萬進入“個人”賬戶。 注意事項: 1、掛靠業務財務處理,做到相關收支手續要齊全,做到財務心中有數,老板心中有底。 2、對于賬戶設置,可以是老板個人賬戶+項目項目經+“甲乙丙”等其他可信任賬戶來做(根據實際需要來組合操作)。 3、以上假設“個人”以票的方式收回項目最終利潤的做法,實務中比較普遍,但本質上來說,這種操作存在虛開發票、偷逃稅款的風險,以上僅為舉例說明,不建議大家直接采用。就虛開發票、偷逃稅款事項一旦暴雷存在的補稅罰款滯納金風險以及刑事風險的嚴重性而言,能夠依法合理籌劃納稅、使得資金安全落袋為安的操作會顯得更有價值(合理籌劃安排,可加微信私聊:15991618680)。 三、外部公司掛靠業務成本問題 問:外部公司掛靠我公司業務,存在開票不符合成本結構,存在超常規開具成本票,導致公司可抵扣進項稅畸高,造成進銷項倒掛的問題,且我公司對取得進項已進行認證!對于此類問題,后期如何防范和規避? 回復:此類情況已發生,且進項發票已認證,已成既定事實,建議暫維持原有操作。后期操作建議:在外部公司掛靠你公司初始階段,雙方就項目實際情況協商溝通確定后期各成本構成比例情況的邏輯性和合理性,后期項目合同如有調整,按照原比例相應的調整各成本構成情況即可,保證后期開票在合理性上能夠解釋,規避后期稅務風險。 四、建筑業缺票問題 問:營改增前,被掛靠單位基本不需要發票,營改增后,建筑業必須要票,建筑行業普遍存在的發票難以取得,“缺票“的情況,代開發票稅負過高的情況,實務中該如何操作,解決? 回復:本質上依然是如何合理拿走項目利潤的問題!關于拿走項目利潤的問題,對于被掛靠單位而言,實務中存在以下幾種操作: (1)以發放工資形式:定性為工資性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以工資單方式入賬核算,履行個稅申報及代扣代繳義務,并為員工依法繳納社保。 利:無需發票入賬,稅費成本低,核算相對方便。 弊:用工風險會波及到被掛靠單位、存在個稅、社保問題。 (2)以勞務外包形式:要求對方開具發票,以建筑勞務發票入賬核算。 利:隔離用工風險、不存在個稅、社保問題、核算簡單; 弊:存在稅費承擔博弈問題。 筆者建議采用施工勞務外包方式進行處理,對于發票問題,可協助掛靠方項目經理采用以下方式解決: (1)項目經理直接在稅務局代開勞務費發票; (2)項目經理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后代開建筑服務費發票; (3)項目經理在稅收優惠地成立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向建筑公司開具發票; (4)項目經理在稅收優惠地成立勞務公司,建筑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由勞務公司開票給建筑公司; 以上操作方式安排,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1)應盡量充分享受到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不超15萬,季度不超過45萬元免稅優惠政策;(2)如果采用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方式,爭取享受個稅核定征收優惠政策;(3)如果采用勞務公司(有限公司)方式,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稅收優惠政策。(4)如果采用代開發票方式,為防止被定性為勞務報酬性質,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合同條款中應突出體現以下內容:包工頭或班組長以勞務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對外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包工頭自負盈虧,向勞務公司上交一定的利潤(稅后利潤)或管理費用,剩下的稅后利潤(承包經營所得)歸班組長或包工頭(項目經理)所有。為了防止企業按照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風險,企業可以要求項目經理(包工頭)提供工程服務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其他費用的明細清單,并在明細,清單上寫明情況屬實,后果自負,簽字確認,并按上手印。企業必須做好整個業務的證據鏈,用來作為按生產經營所得交稅的證據,項目經理(包工頭)在稅務局代開的建筑勞務服務增值稅發票,納稅人的姓名必須和合同的簽訂人、收款人的姓名是一致的,再通過銀行轉賬到包工頭的個人銀行卡上,確保資金流與發票流一致。(5)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或者自行開具發票時,必須在發票上的“稅收分類與編碼欄”中填寫“建筑服務——工程勞務”,在發票的“備注欄”標明“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和項目的名稱”的字樣。 五、差額納稅問題 問:公司某項目為簡易計稅方法下,存在差額納稅的問題,前期項目部負責賬務核算,但核算不規范,導致匯到公司納稅申報,差額開票和實際金額無法準確對應,如何應對? 回復:實務中,此情況,不便于管理和把控,就此情形,可采取對下屬項目部門進行賬務檢查、梳理和交接后,收回項目部相應權限,由公司層面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