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融資決策與納稅籌劃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8-09 人氣:801 |
|
納稅籌劃思路 融資決策是任何企業都需要面臨的問題,也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之一。融資決策需要考慮眾多因素,稅收因素是其中之一。利用不同融資方式、不同融資條件對稅收的影響,精心設計企業融資項目,以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者股東收益最大化,是納稅籌劃的任務和目的。 融資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融資是企業一系列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融資決策的優劣直接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業績。融資作為一項相對獨立的企業活動,其對經營收益的影響主要是借助于因資本結構變動產生的杠桿作用進行的。資本結構是企業長期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之間的比例構成關系。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應當考慮以下幾方面: (1)融資活動對于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 (2)資本結構的變動對于稅收成本和企業利潤的影響。 (3)融資方式的選擇在優化資本結構和減輕稅負方面對于企業和所有者稅后利潤最大化的影響。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包括從金融機構借款、從非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債券、發行股票、融資租賃、企業自我積累和企業內部集資等。不同融資方式的稅法待遇及其所造成的稅收負擔的不同為納稅籌劃創造了空間。 企業各種融資渠道大致可以劃分為負債和資本金兩種方式。兩種融資方式在稅法上的待遇是不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通過負債的方式融資,負債的成本——借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從而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由此可見,企業通過增加資本金的方式進行融資所支付的股息或者紅利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因此,僅僅從節稅的角度來講,負債融資方式比權益融資方式較優。但由于各種融資方式還會涉及其他一些融資成本,因此,不能僅僅從稅收負擔角度來考慮各種融資成本的優劣。下面我們分別分析以下幾種最常見的融資方式的各種成本: (1)發行債券越來越成為大公司融資的主要方案。債券是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用以記載和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有價證券。由企業發行的債券稱為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發行債券的籌資方式,由于籌資對象廣、市場大,比較容易尋找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整體收益的方法。另外,由于債券的持有者人數眾多,有利于企業利潤的平均分擔,避免利潤過分集中所帶來的較重稅收負擔。 (2)向金融機構借款也是企業較常使用的融資方式。由于這種方式只涉及企業和金融機構兩個主體,因此,如果二者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就可以通過利潤的平均分攤來減輕稅收負擔。當然,這種方式需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否則有可能受到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的規制。但絕大多數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是不存在關聯關系的,很難利用關聯關系來取得稅收上的利息。但由于借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這一融資方式比企業自我積累資金的方式在稅收待遇上要優越。 (3)企業以自我積累的方式進行籌資,所需要的時間比較長,無法滿足絕大多數企業的生產經營的需要。另外,從稅收的角度來看,自我積累的資金由于不屬于負債,因此,也不存在利息抵扣所得額的問題,無法享受稅法上的優惠待遇。再加上資金的占用和使用融為一體,企業所承擔的風險也比較高。 (4)發行股票僅僅屬于上市公司融資的選擇方案之一,非上市公司沒有權利選擇這一融資方式,因此,其適用范圍相對比較狹窄。發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與紅利是在稅后利潤中進行的,因此,無法像債券利息或借款利息那樣享受抵扣所得額的稅法優惠待遇。而且發行股票融資的成本相對來講也比較高,并非絕大多數企業所能選擇的融資方案。當然,發行股票融資也有眾多優點,比如,發行股票不用償還本金,沒有債務壓力。成功發行股票對于企業來講也是一次非常好的宣傳自己的機會,往往會給企業帶來其他方面的諸多好處。 一般來講,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籌資所承受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承受的稅收負擔,貸款融資所承受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間拆借所承受的稅收負擔,企業間借貸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的稅收負擔。 另外,企業還可以通過聯合經營來進行納稅籌劃,即以一個主體廠為中心,與有一定生產設備基礎的若干企業聯合經營。比如由主體廠提供原材料,成員廠加工零配件,再賣給主體廠,主體廠組裝完成產品并負責銷售。這樣可以充分利用成員廠的場地、勞動力、設備和資源進行規模生產,提高效率,另外適當利用各成員廠之間的關聯關系,可以減輕整體的稅收負擔。世界性的大公司都是通過這種全球經營的方式來獲得最佳的經營效益的。國內企業也可以適當借鑒這種聯合經營的方式。 法律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8條、第10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布,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