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通過免稅企業合并進行納稅籌劃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8-16 人氣: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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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思路 企業對外投資,既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向其他企業貸款或者進行股權投資,同時,還可以考慮通過合并或者兼并進行投資。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并為一個新企業,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并、兼并,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并、兼并時,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兼并后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簡稱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簡稱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一般情況下,企業合并的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①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②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③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②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④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①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②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③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等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的乘積。④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按照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合并中當事各方——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及被合并企業股東。重組當事各方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如下規定確定重組主導方:合并,主導方為被合并企業,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業的,以凈資產最大的一方為主導方。企業重組日的確定,按以下規定處理:合并,以合并合同(協議)生效、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且完成工商新設登記或變更登記日為重組日。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工商新設或變更登記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協議)生效且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為重組日。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申報時,應從以下方面逐條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重組交易的方式;重組交易的實質結果;重組各方涉及的稅務狀況變化;重組各方涉及的財務狀況變化;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因此,企業在兼并虧損企業或者與虧損企業合并時,應當盡量滿足特殊企業重組的條件,從而能夠選擇按照特殊企業重組進行稅務處理。 當然,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式時,還有很多因素需要考慮,如投資的風險、被投資企業的發展前景、被投資領域的發展前景,但是稅收因素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恰當選擇納稅籌劃方法,不僅可以獲得同樣有利的發展前景,而且可以為企業獲得一筆可觀的稅收利益。 法律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4月30日發布,財稅〔2009〕5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布,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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