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四業”相關稅收優惠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8-16 人氣:804 |
從事“四業”相關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方面,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自產”是相對“外購”而言,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另外,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雖然該優惠是針對出租方,但農業生產者間接受益。 二、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以下簡稱48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同時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四、耕地占用稅方面,《耕地占用稅法》規定了兩類不征收耕地占用稅的特殊情形:一是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占用稅;二是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如果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對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15號)第十一條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房產稅方面,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但如果在房產稅征稅范圍,則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產稅。 七、印花稅方面,對于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享受條件:訂立收購合同的雙方應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個人。另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另外對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印花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