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采石料用于建筑工程如何繳納增值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8-26 人氣:736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雖然11號公告對“自產貨物”列舉了范圍,但后面有“等”字樣,應當包括所有的自產貨物在內。 參照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在橋梁、隧道、公路、鐵路等建筑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企業的建筑工程,或在建筑合同、圖紙規定的施工建設區域開山炸石并加工成建筑工程所需碎石料,用于本企業的建筑工程以及從政府劃定的河道區域采集的河沙,用于本企業的建筑工程,均不屬于“預制構件”,屬于“自產貨物”范疇。對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根據現行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因此,納稅人銷售自采沙石,其中銷售的沙石部分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建筑服務按照9%稅率繳納增值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